近年来,滑翔伞滑翔等高空运动备受欢迎,但其风险不容小觑。近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滑翔伞带飞受伤责任纠纷案,判决莫某某、某公司按过错担责。
莫某某是持证滑翔伞教练。2024年5月,莫某某为某公司提供带飞服务,双方按次结算报酬,莫某某自带飞行装备。
2025年2月,莫某某在带飞时因风力变化导致坠落,造成九级伤残。之后,莫某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雇主,应当对其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某公司辩称,双方仅为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莫某某自主操作、自带装备,其受伤系天气及个人原因所致,某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已有法院生效判决另案确认莫某某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某公司提供滑翔场地及客源,莫某某提供滑翔飞行装备并负责维修、更换飞行装备,利用其专业资质与技能独立完成飞行操作的核心环节,按照固定标准从带飞业务中获取收益,实质为合作成果分配。
其次,莫某某在具体带飞操作中享有充分的自主决定权,依靠自己的技术和专业技能独立完成带飞工作,作为持有专业资质的直接操作者,莫某某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飞行时的气象条件、装备安全负有首要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某公司作为飞行活动组织者和场地提供方,未履行安全管理、风险防控义务,同样存在过错。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划分责任,判令莫某某自行承担70%责任,某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公司赔偿莫某某各项损失7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据《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