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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6年03月17日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行为引领和裁判指引作用,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集中展现人民法院护航消费、服务民生、促进发展的生动实践。

案例一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自动续费前

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

【基本案情】

某视讯公司系某视频平台经营者。2021年8月23日,谢某通过App购买该视频平台会员服务,选中“连续包年”选项。2022年8月10日,某视讯公司在平台内向谢某发送自动续费的提示信息,但未设置信息自动弹窗提醒,且查看信息的路径不明确。同日,某视讯公司又向谢某手机发送自动续费的短信提示,但发送失败。2022年8月20日,谢某账户被自动扣费。谢某要求某视讯公司退费遭拒。谢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视讯公司退费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诉讼中,某视讯公司自愿退还谢某所扣费用,但拒绝赔偿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某视讯公司提醒方式难谓显著。在短信发送失败后,某视讯公司也未继续履行提醒义务,其作为经营者未能充分保障消费者关于续费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最终判决:某视讯公司对谢某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当前,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续费的方式提供服务,使消费更为便捷。但实践中,部分经营者存在扣费提醒缺失或者不显著、取消自动续费不便捷等问题。本案判决依法保障了消费者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有助于压实经营者在续费前的恰当提醒义务,杜绝“无感续费”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案例二

消费者超过“限时”退订客房的,

应当合理确定退款金额

【基本案情】

鲁某通过在线旅游服务平台,在某客栈处提前14日预订了“十一黄金周”的三天两晚客房一间,并支付全部房费1281元。预订订单首页标注“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鲁某因未能购得前往目的地的车票,在客房预订成功两小时后即在线申请退订客房并申请全额退款。某客栈以鲁某的退订超过“限时”为由,拒绝退款。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客栈退还房费1281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鲁某因未能成功购买至目的地的车票,在预订酒店两小时后即申请退订,此时距入住日期尚有14日,某客栈完全具备再销售客房的合理期间和市场条件,因此若按上述格式条款履行,则会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本案应以某客栈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退订是否影响二次销售、当事人过错等因素,合理确定双方责任。最终判决:某客栈向鲁某退还房费1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综合考虑条款内容、合同履行情况、某客栈实际损失、退订是否影响二次销售、当事人过错等因素,合理确定退款金额,有利于妥善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预订消费模式的完善。

案例三

经营者虚假宣传理疗产品功能,应当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

赵某某在网络平台宣传某理疗产品具有“降三高”“治疗糖尿病并发症”等功效。孙某某(60岁)看到后至赵某某经营的理疗店体验,并与赵某某签订《调理合同》,购买了10个疗程的理疗项目,总价1万余元。理疗过程中,理疗店仅使用普通的护肤品进行理疗服务。4个疗程后并无效果,孙某某与赵某某协商退款未果。孙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某退还支付的理疗费1万余元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赵某某虚假宣传其理疗产品有“降三高”等治病功能,夸大功效,诱导老年人消费,构成欺诈,应当退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赵某某退还孙某某理疗费1万余元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3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判令虚假宣传的经营者向受害老年人退一赔三,有力维护了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护育老年消费者信心,同时也有利于提醒老年消费者注意甄别、理性消费。

案例四

经营者谎称有资质提供医美服务,

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某化妆品店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张某在该店多次接受瘦脸针注射、隆鼻、面部填充等医疗美容服务,共计花费5万余元。其间,张某出现鼻部、面部长结节,表皮色素沉着和红斑等症状。该店经营人员谎称该店具有医疗美容资质且产品合规,症状系张某自身体质导致,承诺可进行修复。经多次修复状况未见好转,张某遂前往医院采取手术等方式治疗。后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化妆品店退还服务费5万余元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中,某化妆品店未经登记注册且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店在明知无医疗美容资质的情况下仍为张某多次提供存在质量问题的医美服务,且在张某提出质疑时隐瞒事实、虚假承诺,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最终判决:某化妆品店向张某退还服务费5万余元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15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判令无医疗美容资质的违法经营者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剑指违法乱象,警示经营者要依法合规经营,守护消费者爱美之心。

案例五

减肥食品含有禁止添加成分,

经营者十倍赔偿

【基本案情】

于某在张某经营的网络店铺中购买了某款减肥食品,支付价款2000余元。该食品宣传图中标示生产企业为某保健品公司。收货后,于某发现某保健品公司十余年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刑事立案(已另案处理)。经鉴定,案涉食品成分中含有大量西布曲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西布曲明属于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

【裁判结果】

张某在其网络店铺销售标示生产企业为某保健品公司的减肥食品,但该保健品公司已于十余年前被吊销营业执照,且经鉴定案涉食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该成分属于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张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减肥食品,于某主张张某承担所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予支持。最终判决:张某向于某支付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2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判令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减肥食品的违法经营者承担十倍价款惩罚性赔偿责任,彰显了司法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零容忍”态度。本案同时提醒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应当从正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同时也要注意食品成分是否合法安全。

案例六

经营者虚构宠物品种信息构成欺诈

【基本案情】

高某经与某宠物公司沟通,确认购买一只纯种健康博美犬,并需提供犬只的品种证书。高某支付了8000余元价款。收到犬只四日后,高某将该犬送宠物医院检查,发现该犬存在髌骨脱位、上下颌咬合不全、鼻泪管阻塞等问题。某宠物公司提供的品种证书系伪造,且无其他证据证明该犬系纯种博美犬。高某诉至法院,请求某宠物公司退还8000余元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信息,应当全面、真实,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某宠物公司对宠物品种信息作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最终判决:某宠物公司向高某退还购买款8000余元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2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对宠物品种信息作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有力维护宠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宠物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

据《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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