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一楼业主未经二楼业主同意私自搭建玻璃雨棚,产生噪音并影响二楼安全,二楼业主诉至法院要求拆除。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认为一楼业主的行为侵害了二楼业主的相邻安全,应当排除妨害,遂判决一楼业主拆除该玻璃雨棚。
案情回顾
老赵与老李系某小区上下楼邻居,老赵住102室,老李住202室。在老李外出期间,老赵未提前与其协商便在一楼天井处搭建了不锈钢结构的玻璃雨棚。老李回家发现后,多次要求老赵拆除该玻璃雨棚,并寻求居委会调解,但均未能劝阻和制止老赵继续搭建。老李遂将老赵诉至法院。
老李认为,下雨天雨水滴落至雨棚会产生噪音,影响休息;雨棚足够支撑成年人攀爬,距二楼阳台、卧室过近,存在安全隐患。
老赵辩称,雨棚建在自家天井,无需经老李同意。不存在噪音、攀爬等风险。雨棚未被城管部门认定为违建,老李无权要求拆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对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老赵未经相邻业主同意,擅自在102室上方、202室下方的公共部位搭建固定金属结构的玻璃雨棚。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可知,该玻璃雨棚与202室阳台外墙下端相邻,客观上增加了他人攀爬带来的危险以及下雨天的噪音影响,对老李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构成妨害,遂判决老赵拆除该玻璃雨棚。
老赵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律点拨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这两条规定了不动产权利人的相邻损害防免义务,即不动产权利人在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应当注意防止和避免对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和权益造成损害的法定义务;若因自己的使用行为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实际或潜在损害,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老赵作为102室业主,在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虽其主张雨棚未被认定为违建,但其搭建行为已实际影响二楼住户的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受损方有权要求排除妨害。
据《人民法院报》
癌症患者参与
临床医疗试验项目时病故
法院:试验公司和医院担责
核心提示
医学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增进人类健康,但临床试验必须以保障受试者的人格尊严和生命健康为前提。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受试者在临床试验中病故后责任如何认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试验公司和医院共同担责七成,赔偿患者家属70余万元。
案情回顾
罗某患有“多发性骨髓瘤”。为参与甲公司和乙医院合作开展的细胞治疗恶性肿瘤临床试验项目,罗某在甲公司提供的临床研究知情同意书中签名,并先后10次入住乙医院治疗。2020年3月,罗某入住乙医院治疗时,该院认为罗某病情恶化。在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和乙医院的推荐下,罗某接受了细胞治疗联合化疗,后出现明显不适反应,转院治疗未果,最终罗某于2020年4月因治疗无效去世。治疗期间,罗某的家属还曾支付试验费。2023年年底,罗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乙医院返还临床试验费用并赔偿因罗某死亡造成的损失百万余元。
本案经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一审、苏州中院二审,均判决支持二被告返还原告试验费,并判令甲公司、乙医院共同赔偿损失70余万元。
法官认为,首先,乙医院未按照伦理委员会批准通过的研究方案对罗某进行治疗;其次,罗某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未经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且知情同意书中关于免除试验申办方责任的内容违反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乙医院住院病案中关于对受试者知情同意告知的内容也不规范;最后,案涉临床试验研究者未依规提交研究进展报告,伦理委员会也未依规进行跟踪审查,导致临床试验脱离规范管理,遂最终认定二被告对罗某家属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于乙医院收取的20万元试验费用,该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医疗试验禁止收费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决向患者家属全额返还。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条规定: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医学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增进人类健康,造福人类,但这一目的永远不能超越个体研究受试者的权益,在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
据《人民法院报》
网购家电出现故障
要求换新遭驳回
法官提醒:“只换不修”承诺并非无条件适用
核心提示
网购家电后购买“只换不修”延保服务,家电遭遇性能故障时是否可以直接换新?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为上述问题作出了解答。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小王在某电商平台花费5399元购置某知名品牌扫地机器人后,又通过该平台向某科技公司支付700元购买“3年只换不修”小家电延保服务。
根据服务约定,服务期内产品正常使用时,若出现三包范围内机械或电气元件损坏所导致的性能故障(排除自行拆装、人为及意外损坏),可更换一次同款或同价位新机,也可补差价置换更新机型;延保服务委托第三方服务商提供,若双方对故障认定存在分歧且无法协商一致,以原厂商官方检测结果为准。
2025年4月,扫地机器人出现故障,小王遂向某科技公司申请延保服务,并自担运费将设备寄送至指定地点维修。某光显公司检测后出具报告,载明“滚刷卡异物导致异响,清理后工作正常,未涉及机械或电子元器件故障,不符合换新条件”,品牌方亦出具“检测无异常”的维修清单。
小王表示异议,双方协商未果,小王将某科技公司诉至宿豫区法院,要求公司按延保服务内容为其更换同品牌同档次新机型(由其补足市场差价),并承担自己寄回产品的物流费用。
庭审中,小王主张,扫地机器人存在运行异响等故障,属于延保服务覆盖范围,而某科技公司仅以“清理后故障解决”敷衍,既未提供有效维修记录及视频影像资料,亦未按承诺履行更换义务,已构成违约。某科技公司则辩称,涉案商品未发生约定的性能故障,不符合换新条件。
法院查明,小王已提供证据证明扫地机器人存在性能故障,完成其举证责任。某科技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品牌方维修清单等证据,能够证明故障系异物堵塞导致,未涉及约定的机械或电气元件损坏。小王虽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并要求某科技公司提供异物、维修视频等佐证,但未提交任何反证支持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延保服务时应审慎阅读延保条款,应知晓“只换不修”承诺并非无条件适用,通常仅限于商家承诺的特定范围内的故障原因。若商家举证证明性能故障原因不符合换新条件后,消费者不认可商家证据效力的,应就性能故障符合换新条件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
据《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