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试用期被辞退引发争议,员工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帖诉说自己的维权经历,进而“吐槽”前公司,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原告某公司发现被辞退的员工在网上发布涉及公司的视频内容,双方当事人由此对簿公堂。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20日,某公司与何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何某自2023年9月20日起至2026年9月19日在某公司担任销售工作,试用期六个月。之后,某公司通过销售专员试用评估表对何某评估,结果为不予转正,该评估表没有何某签字。2024年3月15日,某公司向何某发出辞退通知。何某于2024年3月22日签收该辞退通知。2024年4月10日,何某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何某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22日期间工资未足额部分676.5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2563.92元。
某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于2024年11月15日诉至法院。2025年2月13日,一审法院对此劳动争议纠纷作出判决,维持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判决后,某公司不服,于2025年2月25日申请上诉,截至本名誉权纠纷案一审辩论终结前,何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尚未二审立案。
何某使用某平台账号,于2024年9月11日开始,多次发布配图有某公司辞退通知、仲裁庭开庭通知、仲裁裁决书、某公司告知函等文件,带有“勇敢维权”“违法辞退”以及某公司标签的视频,并在评论区网友评论下回复“没有书面的考核跟考试,考核结果也没有给我签过字,全凭领导、老板一张嘴,辞退后公司单方面在试用评估表上恶意打低分只给了50分”“不是我恶意搞这种,我不过想讨个公道。我也想好好上班,只是某公司太恶心,违法辞退说得那么理所当然,就是咽不下那口气,就是要争一口气罢了!”等内容。
原告某公司诉称,2024年9月,被告何某多次在某平台发布“被公司违法辞退了”“公司违法辞退还一分钱都不想赔”“你们知道公司恶心到什么程度”等不实内容,设置、添加“违法辞退”等标签,引导他人对原告作出“避雷公司”等不实猜测、评价。2024年12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告知函,要求被告在司法裁判机关作出生效裁判前不要对本次事件作出单方面的、不实的评价,删除已发布的不实言论,但是被告不予理会。原告认为,被告在网络平台发表“被违法辞退”内容的行为,已导致他人对原告产生负面认识,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严重侵害原告名誉权,要求被告删除其在某平台发布的与某公司相关的全部视频,进行公开道歉,并赔偿某公司1万元。
被告何某辩称,其所发的视频只是记录自身的维权经历,并且所说的只是被公司违法辞退的事实,相关法院已经对原告违法辞退的事实进行判决,被告并没有对原告公司的名誉权进行伤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涉及多项主观评价的考核评估中,某公司未进行客观证据举证的情况下便直接评价何某不达标,该销售专员试用评估表没有何某签名确认,某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是在何某已知悉考核过程及考核形式的情况下作出评定,后直接通知何某签收领取辞退材料,从何某角度来看,某公司在未给其合理举证说明的情况下直接将其辞退属于非法辞退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并且,案涉视频发布时,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正处于上诉阶段,在此期间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辞退的行为虽无法得到终局确认,但劳动仲裁书显示某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具有违法性,虽然某公司不认可上述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但何某作为自然人,也作为被辞退的劳动者,其因此认为某公司将其违法辞退并表达出来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不具有诽谤恶意。
法官认为,关于某公司诉请何某赔偿1万元,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1万元的实际损失及该损失与何某发布相关视频、言论存在因果关系,不予支持。
综上,法官认定,某公司对何某在某平台发布相关视频及言论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不成立。某公司基于名誉权被侵犯而提出何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为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观察思考
何某发布的案涉言论虽然在法律上尚不构成名誉权侵害,其行为也未触犯法律底线,但其部分言论确实有失妥当,存在挑起舆论风波、引导群众站在某公司对立面的行为倾向。即使双方存在争议,也应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更为理性、正当、有效的方式予以解决,而不是利用网络进一步激化矛盾。何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涉及某公司的相关视频言论且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拒绝删除相关视频减少影响的做法,既不能实际解决双方争议,还加深了双方的矛盾,同时激起更多网络戾气,挤占了公共网络空间资源,未能维护清朗网络环境,不予提倡。
据《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