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一则演唱会消息引发网络争论,多位专家提出 绝不允许涉毒艺人重返舞台 2025年09月19日 

9月16日,#涉毒艺人苏某某办演唱会遭网友投诉#冲上热搜。据公开信息,苏某某将于10月初在浙江温州举办演唱会,因其曾有涉毒史,有网友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网上,有媒体就“你能接受有涉毒历史的艺人举办演唱会吗?”进行投票,截至记者发稿时,有近6万人投票,87%为“不能接受,涉毒行为性质严重,不应公开演出”,8%称“能接受,改过自新后应给予重返舞台的机会”,5%为其他选项。

相关专家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一致认为,涉毒艺人复出重返舞台,会产生严重不良导向,特别是对青少年群体,会让他们误认为吸毒后容易戒断,且对个人前途发展没有负面影响,甚至引发效仿。专家提出:绝不允许涉毒艺人重返舞台,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建立制度,禁止涉毒艺人复出或变相复出,斩断涉毒艺人复出的利益链条,净化娱乐行业环境。

不能传递不良导向

“涉毒艺人复出,或活跃在网络平台,会向社会传递严重不良导向:涉毒没问题、戒毒很容易,涉毒后依然可以过得风光、体面、滋润。这不利于社会大众尤其是青少年对毒品违法犯罪建立正确的认知。”北京广告协会明星代言规范工作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吴纯勇说,禁止涉毒艺人复出是底线、红线、高压线。

在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娱乐法研究中心主任李清伟看来,对艺人涉毒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是社会各界的主流共识。涉毒行为是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行为,涉毒艺人当属最严重的劣迹艺人范畴。《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根据涉毒情节,可以给予涉毒艺人不同期限的抵制期,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涉毒艺人,行业实践和公众普遍支持给予其永久性抵制。

“如果允许涉毒艺人复出,容易造成‘吸毒无害’或‘危害可控’的假象,甚至形成反向的‘榜样效应’,诱发模仿行为,伤害公众情感、撕裂社会共识。对涉毒艺人,必须依法予以惩戒。”李清伟说。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承韪告诉记者,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等文件中,明确“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不为违法失德艺人提供公开出镜发声机会”。“这里的‘违法失德’是一个包含性概念,而涉毒是其中最严重、性质最恶劣的行为之一。”

“艺人的影响力巨大,不仅具有商业价值,更肩负弘扬正确价值观、传承优秀文化的使命,若允许涉毒艺人复出,会产生诸多不良导向,尤其是对青少年而言。”在刘承韪看来,首先是严重淡化了毒品的危害性,破坏禁毒教育成果;其次是扭曲了成功观与价值观,产生“破窗效应”,践踏社会公平正义,伤害公众朴素情感。

建立统一查询名录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方微博曾这样写道:花在毒品上的钱是打向缉毒警的子弹。

实际上,《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广播电视、电影、网络媒体、文艺演出等运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对涉毒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的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除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外,不得制作或者播出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的电视剧、广播电视、电影、网络视频以及代言的广告等各类节目,不得举办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的文艺演出。

那么,为何一些涉毒艺人仍能接到商演甚至准备举办个人演唱会呢?

“原因在于国内尚未建立统一的劣迹艺人信息查询名录。目前,文化娱乐演艺行业缺乏全国性、实时更新的数据库,将涉毒等违法、犯罪记录与相关艺人身份绑定,形成一个可公开查询的平台。”华东师范大学立法与法治战略研究中心研究员余锋分析说,《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虽规定演艺人员涉毒需自律禁止从业,但该办法仅为行业规范,无法律强制力,且无统一名录支持核验。

在余锋看来,这或导致多重问题:审批环节依赖主办方自查,易被隐瞒、遗漏;平台售票前难以实时验证;跨区域执行力度不均,地方间信息共享不足。“目前对涉毒艺人的从业限制主要依赖行业自律规范或部分地方性法规,缺乏全国统一、强制性的法律依据,可能导致执行标准不一、处罚力度不足。”

完善立法联合惩戒

在余锋看来,作为舆论共识的“一次吸毒,终身禁演”,其转化为行为红线需多层次制度建设,形成“立法+技术+执行”的闭环。他建议:

在立法层面,推动修订禁毒法,明确涉毒艺人终身禁止从事有公共影响的岗位,如商演、代言、演出等。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涉毒艺人禁演规定,对违规主办方处以收益3倍的罚款等;

建立全国性涉毒艺人名录,由相关部门联合运营“艺人信用平台”,实时录入经执法司法部门确认的涉毒记录。行业协会牵头,强制演出审批机构、主办方和平台绑定接口,前置核验,未查即罚;

强化执行与联合惩戒,设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平台算法自动屏蔽涉毒艺人内容;

同时,平衡权益,允许涉毒艺人从事非公共岗位;

通过禁毒教育将“终身禁演”融入教育与相关课程;

与港澳台联动,统一跨境艺人监管。

“当前文化娱乐演艺行业监管存在一定的碎片化、执行力度不足的情况,呼吁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强制性规定,把‘涉毒艺人不得从事台前演出与网络发声出镜’确立为红线,并对违规邀请的商家、售票平台、直播/视频平台、场地方、主办方设定强制核验义务、罚款、吊销证照、信用惩戒等全链条责任体系。”余锋说。

吴纯勇建议,相关行业主管机构及部门整合技术优势,实现规模化、策略化的数据采集和专业化的数据分析,有效加强对演艺人员的风险把控;对于涉及的相关产业链,进行统一、系统、立体的监管。“通过这样的管理组合拳,不仅可以督促相关主体机构一并做好演艺行业健康发展‘看门人’的角色,还可以通过多方合力加强演艺市场的监管、规范演艺产业的秩序。”

声音

禁止涉毒艺人复出

未剥夺其劳动权

每每有涉毒艺人复出重返舞台,总会引起社会的广泛讨论。记者梳理发现,绝大多数观点支持禁止涉毒艺人重返舞台。但也有观点认为,严禁复出、从事演艺工作侵犯了涉毒艺人的劳动权、就业权。

多位专家9月16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禁止涉毒艺人复出重返舞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社会正确价值导向,并未剥夺其劳动权和就业权。

“禁止复出,不是对其就业的‘一禁到底’、剥夺涉毒艺人的全部生存之道。就业的领域很广泛,并非演艺工作这一条路。禁止涉毒艺人重返舞台,他们还可以从事其他非演艺性工作,并没有剥夺其劳动权和就业权。”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说,考虑到特殊职业的社会功能、社会影响,对涉毒艺人进行职业限制具备正当性。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告诉记者,同一般行业比,演艺行业具有特殊性,肩负着为社会树立榜样、引领社会舆论的功能。禁止涉毒艺人从事演艺行业并不侵害其就业权、自主择业权,因为这只是限制“抛头露面”的机会,涉毒艺人仅不能作为公众人物出现,不能出现在公众媒体之上,并没有禁止其开展其他就业形式。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承韪表示,涉毒艺人触及法律红线,适用行业“永久抵制”条款。艺人拥有巨大的公众影响力,其行为具有极强的暗示性和导向性,涉毒行为会极大地削弱禁毒教育的成果,破坏社会对毒品危害的共识。

“对于已经改过自新的涉毒艺人,可以引导他们根据社会及行业的发展现状,重新学习一技之长,去相关行业寻找工作,重新融入社会。”北京广告协会明星代言规范工作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吴纯勇说。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吴文芳认为,对于某些特定行业实行从业禁止,是法律基于公共利益对劳动权的合理限制,并不是禁止涉毒人员从事所有职业,只是限制其进入高影响力和高示范效应的职业,他们仍可选择其他普通行业就业,“还可以根据涉毒情节,对从业禁入设置分级限制机制”。

这也契合很多网友的观点:禁止涉毒艺人复出,并不是不给涉毒艺人出路,社会包容改过自新者,涉毒艺人可以经商做买卖,可以打工送外卖,甚至可以从事演艺行业的幕后工作,只是不要到台前来给年轻人错误引导。

据《法治日报》

本期报纸需要付费才能阅读,请您去网站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