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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025年09月16日 

校园食品安全关乎孩子健康成长,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动起了歪脑筋,从校园餐里“夺食”。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涉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震慑涉校园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们选取部分案例进行刊发。

案例一

侯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校外供餐饭店滥用亚硝酸盐引发学生集体严重食物中毒

简要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侯某与某小学签订供餐协议,由其经营的饭店负责供应某小学学生午餐。同年4月8日,侯某明知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存储、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仍在其给某小学供餐的排骨中添加亚硝酸盐,销售金额共计400余元。该小学学生食用后,56人出现头疼、呕吐等食物中毒症状并住院治疗。经诊断,上述学生均系亚硝酸盐中毒。经检测,上述学生食用的排骨、排骨汤及呕吐物内均检出亚硝酸盐成分,其中排骨汤内亚硝酸盐含量达1396毫克/千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造成56人严重食物中毒,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侯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协助抢救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亚硝酸盐是肉类制品加工中经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具有护色、防腐功能。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亚硝酸盐允许在腌腊肉、酱卤肉等八类肉制品中使用,最大使用量为0.15克/千克,在不同肉制品中的最大残留量为30毫克/千克至70毫克/千克不等。亚硝酸盐虽然是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具有较强毒性,且潜伏期短,中毒发病迅速。为有效防止亚硝酸盐中毒事故发生,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公告,明令禁止餐饮服务单位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存储、使用亚硝酸盐,仅允许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本案中,被告人侯某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多次前往其经营的饭店开展亚硝酸盐滥用添加检查、明知饭店不允许使用亚硝酸盐的情况下,既未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关于亚硝酸盐使用主体的要求,又严重超出限量标准使用亚硝酸盐,造成56名小学生严重食物中毒的特别严重后果。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体现了从严惩处危害校园食品安全犯罪的鲜明立场,对警示、震慑此类犯罪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

罗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食材供应商用鸭肉卷冒充牛肉卷向学校食堂供货

简要案情

2020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罗某为非法牟利,以20元/千克的价格采购鸭脯肉卷,后用鸭脯肉卷冒充肥牛卷,以32元/千克至44元/千克不等的价格销售至某大学餐厅等餐饮机构。2021年3月2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从罗某经营的市场摊位内依法查扣尚未出售的冷冻“肥牛卷”20盒及24袋。经检测,上述“肥牛卷”中未检出牛源性成分,检出鸭源性成分。罗某销售涉案鸭脯肉卷金额共计1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在产品中以假充真,销售金额达1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典型意义

鸭肉价格低廉,不法分子以假充真,使用鸭肉冒充价格较高的牛羊肉对外销售,牟取非法利益。因鸭肉外观和口感与牛羊肉有明显差异,不法分子通常采用添加牛油、羊油或者牛羊肉调味料等方式仿制牛羊肉味道,并采用肉干、肉卷、肉丸等不宜区分肉品原形态的方式加以掩饰,给消费者鉴别真伪造成困难。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学生切身利益,无论是自行经营还是对外承包,都应当加强监管,在食材采购过程中选择规范、有资质的供应商,并加强对食材的查验把关,确保为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餐食。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罗某销售伪劣产品金额总计12万余元,到案后认罪认罚,法院在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罚的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十万元罚金,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治作用。

案例三

某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与某中学服务合同纠纷案

——校园食堂外包服务商对食品安全隐患多次整改无效的,

学校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0日,某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饮食公司)与某中学签订食堂劳务服务外包项目合同,约定某饮食公司确保食堂运营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规,服务期至2024年6月9日。合同还约定,如果出现食物中毒、引发罢餐事件、转包分包、评估不合格或师生满意度连续两次低于60%等情形,某中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履行期间,某饮食公司多次、反复出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与管理问题。其中,2020年10月,食堂午餐中混入纸巾,法定代表人出具检讨书;2021年3月,被发现违规使用冻肉类制品;2021年5月,师生满意度调查结果仅为57.4%,且饭菜中频现虫子、塑料等异物。某中学就厨房环境卫生、部分员工健康证缺漏、食品安全等问题多次发出整改通知,但某饮食公司整改不力,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2021年8月,因某饮食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保等问题,员工集体辞职,引发管理真空。某中学家委会据此通过决议发起罢餐,并明确指出某饮食公司管理混乱、食品质量低劣。2021年8月29日,某中学基于某饮食公司前述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约定发出《合同中止通知书》和《合同解除补充通知书》,解除合同并要求清场。某饮食公司认为学校师生满意度仅一次低于60%,不符合“连续两次低于60%”的解约条件,且家委会决议无法律效力,遂起诉请求确认某中学解除合同无效,继续履行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某饮食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反复出现食品安全隐患,管理严重失范且经多次整改无效,以致家委会最终作出决议决定罢餐要求更换食堂管理团队,足以反映师生和家长对学校食堂外包服务的强烈不满。某中学依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驳回某饮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校园食堂外包是当前学校提供餐饮服务的重要方式。外包服务商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严格管理对于保障校园师生“舌尖上的安全”尤为重要。学校发现外包服务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后,有权要求整改,服务商未及时消除隐患,甚至引发罢餐等事件的,学校有权依法解除承包合同。本案中,法院通过支持学校依法解约,防范可能发生的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对强化校园食品安全治理具有多重意义:一是确立预防性裁判理念,在校园食堂外包合同纠纷中,当服务商存在持续、严重违约行为且整改无效,已对师生食品安全构成现实风险时,法院应依法支持学校行使解除权,实现对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源头预防。二是明晰外包服务商义务与责任,服务商不仅需保障食品安全,还需规范内部管理,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指标,确保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三是依法保护学生家长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的权利,实现校园食品安全共建共管。

据《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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