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在商品标题中使用“网红×××推荐产品”“网红×××同款”字样,并截取网红在视频平台中的热门场景作为商品主图,逐渐成为部分商家蹭流量、博销量的营销手段。近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就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网红姓名权而引发的纠纷,为当前火热的社交电商环境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
张某某是一位在某短视频平台拥有数百万粉丝的“网红”,其发布的“青梅精”“食用椰壳炭”“爆辣美食”等猎奇食品测评视频走红网络。张某某的标志性夸张表情、置顶测评视频,曾连续占据抖音排行榜,成为全网热门话题。今年2月,张某某发现某淘宝店铺以“网红张某某同款”为标题,推广一款青梅精产品。张某某团队调查发现,该淘宝店铺从未与其进行任何授权沟通。标题中“网红张某某同款”已导致部分粉丝误以为其参与商业合作,对其个人信誉造成损害,遂以侵害姓名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根据合法自愿原则,法院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指出,淘宝店铺以“网红张某某同款”为标题描述青梅精产品,侵犯张某某的姓名权,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被告未宣传网红张某某授权,未使用网红张某某的照片或视频为商品主图,该产品亦非“三无”产品,同时未对网红张某某的姓名造成重大影响,也主动删除涉案商品链接中的“张某某”字样,相对情节较轻。经双方沟通,依据销售盈利情况,法官最终促成以2万元达成调解协议。
随着社交电商蓬勃发展,类似的“蹭流量”“搭便车”营销屡见不鲜。在新媒体时代,每个人的肖像、姓名都可能成为具有商业价值的资产。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盗用、假冒他人姓名。法律对姓名权、肖像权的保护力度,不因当事人是“网红”身份而有任何减损。
部分商家抱着“不用白不用”的心态,在商品标题、描述、主图中擅自关联知名网红姓名或形象,利用其影响力引流促销。这种行为看似“取巧”,实则极易构成对他人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即使如本案中仅使用姓名未使用肖像,只要具有商业目的且未经授权,造成混淆或不良影响,就可能构成侵权。
法律点拨
实践中,伪造暗示授权、合作关系,在宣传中使用“××倾情推荐”“××专属”等表述,利用直播、短视频“切片”二次销售,“抠图换脸”“AI合成”等侵权行为屡见不鲜,“蹭流量”的营销捷径背后可能暗藏法律陷阱。法官特别提醒,网络经营者应恪守诚信原则,引用他人姓名、肖像等元素前需取得明确授权,唯有尊重他人权利、恪守法律底线,才是网络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长久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