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勤工俭学遭欠薪 维权用上民法典 2025年05月15日 

核心提示

“谢谢检察官,我已经收到了劳务费。”近日,大学生小陈(化名)出现在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的接待室里,向检察官分享自己收到被拖欠的劳务报酬的好消息。

案情回顾

19岁的小陈是一名在读大学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便想利用假期勤工俭学,前往某餐饮公司应聘服务员。

“我们公司做五休二,每天上午10点开工……”看到对方开出的薪资待遇,小陈很快便答应了,双方达成口头约定。假期结束后,出于个人原因,小陈向公司提出了离职的想法,但餐饮公司以小陈工作不足月为由,拒绝支付劳务报酬。

小陈瞬间慌了神,多次索要无果后,便来到劳动仲裁部门反映情况。劳动仲裁部门以无权管辖为由,未受理小陈的案件。

“仲裁部门反馈我和餐饮公司之间不能成立劳动关系,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就想到这里来申请支持起诉。”申请仲裁未果后,小陈来到金山区检察院希望申请支持起诉。在倾听了小陈的困惑和诉求后,检察官及时从法律方面对小陈进行了解释:“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兼职,往往不视作就业,不构成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的争议,劳动仲裁部门通常不会受理。但假期兼职可以根据用工情况认定为劳务关系,还有民法典可以保护你。”

检察官通过审查小陈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劳动过程照片等,确认小陈与餐饮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法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但小陈与该公司存在口头约定的劳务合同,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可受民法典等调整。加之公司确未支付小陈对应的劳务报酬,小陈讨薪遇到困难,且法律知识较为欠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条件,金山区检察院遂受理该案。

为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检察官在进一步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同时,加强对双方的释法说理工作。检察官一方面向餐饮公司相关负责人阐明需要支付小陈报酬的法律依据,以及不支付报酬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安抚小陈的低落心情,并在此基础上积极促成双方和解。

今年4月底,经金山区检察院主持调解,小陈与餐饮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该公司向小陈支付相应报酬。和解协议达成后,该公司即时履行。

检察官跟进回访了解到,目前小陈被拖欠的劳务报酬已全部结清。鉴于双方已达成和解,无起诉必要,金山区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了终结审查决定。

以案说法

劳务提供者有按照约定提供劳务的义务,也享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雇主有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为劳务提供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等义务,也有获得符合约定质量劳务服务的权利。因此,可以依据双方的约定——劳务合同,确定劳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而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小陈与餐饮公司存在口头约定的合同。当餐饮公司不按约支付报酬,小陈可以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七十九条等请求其支付。

本期报纸需要付费才能阅读,请您去网站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