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在连环追尾事故中,一车在追尾前车后又被后车追尾,造成该车前后部均严重受损。可当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全损理赔的方案时,车主却选择了“拆分式”索赔。日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车主周某不得将车辆损失进行“拆分式”索赔,驳回了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周某为其新买的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额26万元。2024年2月,周某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撞击前车后,又被后车追尾,车辆前后部均受损严重。
事故发生后,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前部损失。经鉴定,仅车辆前部损失金额已高达20万元。某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已无维修必要,应当推定全损,并愿意赔付整车损失。但周某拒绝了某保险公司前后损失一并处理的方案,坚持只主张车辆前部损失,同时表示,对于车辆后部损失,其将另行向后车主张。
鉴于当时车辆尚未实际维修,一审法院基于损失填补原则与维修合理性,酌定某保险公司赔偿周某车辆前部损失14.8万元。周某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保险理赔必须遵守损失填补原则。本案中,周某将车辆损失进行“拆分式”索赔,一方面可能会使其两次累计获赔金额超过车辆实际价值;另一方面可能会使车辆客观上避免被推定全损,导致某保险公司丧失对车辆残值处分权,同时让周某再次额外获益。
其次,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决定了保险责任边界。损失原因的确定对于决定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至关重要,当一个损失结果存在数个致损原因时,则必须确定引起损失的决定性原因。本案中,虽然鉴定机构已经就车辆前部损失进行了评估,但并未明确该部分损失是由第一次碰撞造成还是由两次碰撞共同造成。如果仅以车辆前部损失的鉴定金额作为认定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据,可能会损害某保险公司潜在的追偿权利,有失公允。
综上,法院认为,周某的行为意在规避法律规定,如不及时制止极易引发行业道德风险,由此带来的危害远非本案所涉赔偿金额可以衡量,可能引发的效应更关乎保险行业能否健康、有序发展,故对此类行为应依法给予否定性评价。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点拨
一辆几近报废的新车,一场精心策划的“拆分式”索赔,最终没能逃过法院的审查而被依法驳回。虽然法律允许本案中的周某对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损失既可以向某保险公司主张,也可以向后车主张,但周某行使该选择权时并非没有任何限制,尤其是在车辆经过先后两次碰撞已接近全损的情形下,周某应当将两次碰撞所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整体评估,而不得利用选择权将车辆损失进行“拆分式”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