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在商场捡到钱包,失主找来后,可以扣钱作为好处费吗?看法院怎么判。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14日,王某在一商场的停车场丢失装有3000元的红包,报警后通过监控发现,系被贾某捡到。在警察帮忙联系贾某时,贾某要求与王某单独联系,后贾某要求王某拿出一半即1500元作为好处费,因未达成协议,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贾某归还捡到的3000元。
法院审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本案中,结合派出所出具的报警说明以及原、被告的通话录音,可以证实原告王某丢失的红包内现金数额为3000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告贾某作为拾得人,对于捡到的原告王某的红包,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贾某返还原告王某现金3000元。
以案说法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捡拾他人财物,应当予以返还,这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规定。依照民法典规定,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有通知失主或送交有关部门的法定义务,对拾得物既可以归还失主,也可以将遗失物上缴到有关部门,但无权据为己有。
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里的必要费用是指需要支出并且已经支出的费用,比如送还手机支出的交通费,代为饲养宠物的费用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