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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险后转卖 保险理赔权益归谁 2025年04月16日 

核心提示

车辆发生事故出险后,原车主将受损车辆转卖,在此情况下,原车主还能否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让我们通过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法官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件,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11日,王某为其名下汽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间为2022年4月11日10时30分起至2023年4月11日24时0分止,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270000元。2022年7月,袁某驾驶该汽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交警认定,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将受损车辆转卖给他人,但未办理保险过户手续。

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结论为车辆损失8000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王某已将案涉车辆转让,无权就案涉车辆保险权益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向王某签发保险单,王某与保险公司成立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合同。《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中约定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270000元,保险期间为2022年4月11日10时30分起至2023年4月11日24时0分止,故在保险期间且保险限额内机动车发生事故,王某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案涉车辆已经转让,王某无诉权。法院认为,虽然案涉车辆已转卖,但事故发生时其是车辆所有权人,也是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故对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王某享有保险利益。

王某明确已经将案涉车辆转卖但未将案涉保险索赔权益一并转让,故对于王某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中王某虽将案涉车辆转让,但未转让保险权益,故王某仍享有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法律点拨

在二手车交易中,时常遇到仅办理车辆过户而忽略办理车险过户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车辆后,应及时办理保险过户,避免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甚至导致发生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

据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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