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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亲子鉴定 法院:亲缘鉴定 2025年03月05日 

核心提示

“非婚生子女”是指未婚男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所生育的子女,本案中,因黄先生拒绝配合亲子鉴定,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选择采用亲缘鉴定的方式,果然,鉴定意见显示黄先生的母亲与孩子“存在生物学上的祖孙关系”。

案情回顾

2020年,黄先生与李女士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李女士同居期间怀孕,但李女士临产时黄先生却消失不见。2022年10月5日,李女士生育一女李小贝(化名),李女士多次联系黄先生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先生向李小贝支付抚养费。

不料,法院穷尽送达措施,黄先生均未现身,如何认定小贝与黄先生的亲子关系成为本案难点。出于对非婚生女权益的保护,在亲子关系鉴定无法进行的情况下,亲缘关系鉴定似乎是唯一解。

经过与李女士的沟通,承办法官了解到黄先生的母亲王某知晓小贝出生,还曾探望过小贝。在承办法官和李女士的多番努力下,王某同意配合鉴定事宜,后承办法官便引导王某与小贝进行亲缘关系鉴定。果然,鉴定意见显示王某与小贝“存在生物学上的祖孙关系”。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在举示微信聊天记录及其他关联证据的基础上,申请就黄先生与小贝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黄先生未举示任何相反证据,又拒绝到庭配合亲子鉴定。王某系黄先生母亲,且王某经鉴定系小贝生物学上的祖母。法院认定黄先生与小贝存在亲子关系,黄先生系小贝父亲,依法应当支付小贝抚养费。

判决后,黄先生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申请了亲子关系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支持黄先生为李小贝的生物学父亲”。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点拨

亲缘鉴定是指运用生物学、遗传学以及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亲代之间的遗传规律,综合评判争议个体之间是否存在亲生、隔代或其他血缘关系。

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拒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亲子关系的认定系本案的难点。本案以亲缘关系认定破局,但隔代亲缘关系鉴定并非认定亲子关系的直接证据,属于间接证据,还应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等必要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黄先生作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女的生父,逃避抚养义务,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法院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李小贝的实际需要,参照上年度厦门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并结合黄先生的履行能力,判决黄先生支付抚养费。

据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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