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本以为是捡个大便宜,低价拿下法拍房轻松实现住房梦,可没想到看似幸运的背后却是一连串的麻烦。谁该为物业费买单?日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进行二审判决。
案情回顾
2023年,小李经司法拍卖竞得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的一处房产,原房主为小王。在成为新业主后,物业公司向小李催收物业相关欠费,小李拒绝支付。经催要无果,物业公司将小李和原房主小王一并诉至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所欠费用产生于小王作为房屋产权人期间,小王对案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案涉房屋是否空置并不影响小王支付相关物业费用。小李以案涉房屋空置为由,主张减免物业管理费用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案涉房屋的《拍卖公告》明确载明,拍卖标的物所涉及的物业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查询了解并承担。小李以自愿参与竞拍的积极行为表明了对《拍卖公告》相关条款的接受和同意,表明其认可案涉房屋的瑕疵和权利负担,同意承担支付案涉房屋所欠物业费用的责任。
由于《拍卖公告》具有公开性,客观上会产生溢出效应,会使相关债权人由此推定买受人接受并同意《拍卖公告》中的相关条款,进而对此产生信赖。在实际行动中,物业公司未对该信赖预期下的权利主张予以放弃或搁置,而是提出了直接诉讼请求。因此,小李在《拍卖公告》载明物业费、水、电等欠费由买受人承担的情况下,以参与竞拍的实际行为表明同意,构成债务加入,应对小王就案涉房屋应支付的物业管理相关欠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现房主小李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关物业欠费,小王对小李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上述判决。
法律点拨
近年来,法拍房的交易热度持续上升。对于买受人而言,案涉房屋可能存在瑕疵或权利负担。因此,与法拍房相关的纠纷也随即产生,涉及较多的就是支付案涉房屋清欠的物业服务费用问题。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现房主小李因竞得案涉房屋从而构成债务加入,应和原房主小王对案涉房屋的相关物业欠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