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借条是民间借贷关系中最常见的债权凭证。但在实践中,常出现借款方使用昵称、外号、近音字甚至故意写错姓名的情况,试图逃避债务。对此,法律虽对借条的签名形式并无严格规定,但只要签名能够反映个人行为特征并识别行为人身份,就应承认其具有与正式登记的姓名相同的法律效力。日前,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用假名字签署借条的案件。
案情回顾
于某占与王某丽经朋友介绍相识。2020年12月3日,王某丽向于某占出具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元,署名“王某莉”;2021年12月4日,王某丽再次出具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元,署名仍为“王某莉”;2023年2月16日,王某丽第三次出具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元,但此次署名改为“王某勇”。几年间,于某占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交付的方式,共向王某丽支付41200元。后因王某丽未按约定还款,于某占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庭审中,王某丽辩称于某占对其有爱慕之心,转账行为系恋爱期间的赠与,并非借贷,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于某占的转账行为是否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借条的真实性。虽然王某丽在借条上署名的名字与真实姓名不一致(“王某莉”和“王某勇”),但其多次出具借条的行为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借条作为债权凭证,其核心在于证明借款事实,而非署名是否完全准确。2.双方的意思表示。于某占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记录多次向王某丽提及借款总额,王某丽未予否认,且在多次出具借条后未提出异议。这些事实表明,于某占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而王某丽的行为也表明其认可借款事实。3.诚实信用原则。王某丽故意在借条上使用不实署名,试图否认借款事实,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对此行为予以否定评价。
综上,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判决王某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于某占借款41200元及相应利息。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据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