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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 2025年0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2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第二批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包括“人民陪审员参审余华英拐卖儿童案”“人民陪审员参审重庆姐弟坠亡案”等案例,我们选取部分进行刊发。

案例一

人民陪审员参审余华英拐卖儿童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余华英于1993年至2003年期间伙同他人长期在贵州省、重庆市、云南省等地流窜作案,租住房屋熟悉当地环境,物色孩童进行拐卖活动以此获利。余华英共拐卖儿童17名,造成12个家庭骨肉分离。多年来,被拐儿童的父母为寻找子女颠沛流离,有的因寻找子女未果抑郁而终。余华英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跨度长、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9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拐卖儿童罪判处余华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余华英提出上诉。2023年11月,检察机关在二审审理中提出,案件一审后又发现余华英有被遗漏的犯罪事实,建议发回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余华英拐卖儿童案作出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24年10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随机抽取4名人民陪审员与3名法官另行组成七人合议庭重新审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余华英拐卖儿童17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判决被告人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余华英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12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余华英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

参与审理本案的4名人民陪审员来源广泛,均是从事调解、社区管理、企业管理的基层工作人员。他们开庭前主动阅卷,庭审时认真听审,协助梳理案件事实,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度参审,认真履职。本案审理期间,人民陪审员利用在社区、企业工作的经验优势,密切联系群众,在合议庭评议阶段充分反映群众呼声。人民陪审员提出,余华英拐卖儿童剥夺了孩子们本应享有的幸福童年和成长权利,给被拐儿童及其家庭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悲剧,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不仅触犯法律法规,更违背天理人伦,主观恶性之深令人触目惊心,建议应予严惩。人民陪审员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把对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等方面的感受融入参审过程中,在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定罪量刑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案的审理还是一堂深刻而生动的全民普法课。案件宣判后,4名人民陪审员积极延伸职能,在社区、学校、企业等地开展以案释法,参与普法宣传,帮助群众增强“识拐”“防拐”意识,进一步认识到拐卖儿童犯罪危害之深、司法打击之严,共同营造抵制拐卖行为、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社会氛围,让未成年人保护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吸收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参与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重罪案件的典型案例。余华英拐卖17名儿童,引起人民群众极大愤慨,同时也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民陪审员丰富的社会经验、朴素的正义观念,与法官的法律理论、理性思维形成优势互补,对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定罪量刑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人民陪审员参与社会影响重大案件的审理,真正做到在审判工作中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使审判过程更加透明公正,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提高了司法公信。

案例二

人民陪审员参审重庆姐弟坠亡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张波与原配偶婚后育有女儿张某甲和儿子张某乙。张波隐瞒已婚已育事实,与叶诚尘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2月,张波与原配偶离婚。此后,张波与叶诚尘多次共谋欲杀害张某甲和张某乙。2020年11月2日,张波将正在卧室飘窗窗台玩耍的张某甲和张某乙双腿抱住掀出窗外,致张某甲和张某乙坠亡。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被告人张波、叶诚尘犯故意杀人罪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随机抽取4名人民陪审员与3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法院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波、叶诚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

本案的人民陪审员既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又有基层工作者和退休教师,来源组成较为广泛,体现了人民陪审员的群众代表性。合议庭组成后,4名人民陪审员迅速进入角色,积极查阅卷宗材料,认真梳理案件争议事实,在法官指引下了解共同犯罪等相关法律知识,参与分析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问题,为深度参审打好基础。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确认相关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合议庭评议时,人民陪审员结合在案证据对二被告人的犯意提起、共谋故意杀人的事实认定问题充分发表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针对二被告人的量刑问题,人民陪审员从公序良俗、父母职责、伦理道德等方面进行分析,对证据采信、案件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等发表了独立意见,提出二被告人的行为突破了人伦底线、道德底线、法律底线,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朴素的价值观念。本案判决书拟制完毕后,人民陪审员还与法官共同推敲并对裁判文书提出有针对性、建设性的修改意见,积极助力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案件审理全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严守审判工作秘密,确保案件审理工作有序进行。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二被告人罔顾国法天理人情,严重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严重践踏社会良知,作案动机特别卑劣,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影响极坏。本案一审吸收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充分采纳普通群众关于子女养育责任和家庭伦理道德的意见观点,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吸纳民意的生动体现,增进了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促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

香港地区人民陪审员参审香港居民曾某祥诉某文物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1月,原告香港居民曾某祥与被告广州某文物经营有限公司签订拍卖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包括案涉画作在内的4件藏品委托被告公司拍卖,合同约定了4件藏品的拍卖定价原则、安保、赔偿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将4件藏品交给被告拍卖,但最终流拍。合同到期后,原告欲取回4件藏品,但仅收到3件。原告向被告索回剩下1件画作时,被告称在转运过程中将该件画作遗失。双方协商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原告遂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从港澳地区人民陪审员名单中依法随机抽取2名香港地区人民陪审员与该院法官共同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本案。2024年5月,本案调解结案。调解结束后,被告依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在2024年6月30日前已全部履行完毕。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

本案是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首次吸收香港地区人民陪审员参审涉港商事纠纷。由于案涉画作在拍卖前并未进行鉴定、评估,诉讼双方对赔偿金数额争议较大。开庭前,法官向2名香港地区人民陪审员阐释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人民陪审员法的基本内容,就本案所涉相关法律规定做好指引、提示工作。2名香港地区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认真听取原、被告双方发言,细致参与法庭调查环节,并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向原、被告发问,积极与审判长交换意见。法庭调解阶段,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在广州工作多年、熟悉两地拍卖行业情况及交易流程习惯的优势,就起拍价、保留价、拍卖流程等向原、被告进行沟通解释,积极建言,为双方提供了富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协助敲定了赔偿金额范围,为当事人缩小分歧、化解矛盾奠定了良好基础。原、被告双方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表示充分认可,也增进了对法院的信任。经过合议庭成员的共同努力,双方最终选择调解结案。

三、典型意义

港澳地区人民陪审员参加涉港澳案件的审理,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探索有序拓宽港澳人士参与内地司法工作渠道的有力举措,增进了港澳同胞对内地司法制度的了解,进一步扩大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社会影响力,对于完善区际司法交流机制、深化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和支持港澳同胞参与国家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据《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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