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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2025年0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24日发布人民法院审结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指引作用,展现人民法院坚决遏制此类犯罪多发高发态势的决心和举措,我们选取部分进行刊登。

案例一

被告人杨某等3人诈骗案

——从严惩处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前科又再次实施电诈犯罪人员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曾因参与实施“虚假期货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被判刑。2023年底,杨某又与被告人吁某、方某文商定利用购物平台实施网络“刷单”诈骗。方某文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及身份信息在购物网站上注册网站店铺,并办理电话卡注册网络社交平台账号添加刷单者,还将银行卡及移动支付账号密码提供给杨某使用。之后,杨某等人在网上低价购进箱包,在网站店铺标价588元出售,并在网络上发布刷单广告,许诺刷单者购买并收到箱包后发布好评文案,即可根据刷单者粉丝数量给予150元至1000元不等的好评稿费,且退还购买箱包的588元。在刷单者收到箱包并发布好评文案后,杨某等人以审核好评文案需要时间为由故意拖延,待刷单者购买订单自动确认收货,刷单者支付的588元自动划入杨某等人的账户,致使刷单者无法退货退款。从2024年1月中旬至2月初,杨某等人引诱刷单者下单300余单,共计诈骗103名被害人人民币5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吁某、方某文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三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相互配合,地位、作用相当。三人到案后均坦白罪行,自愿认罚,方某文、吁某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已全额退赔给103名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杨某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判刑,有犯罪前科,予以从重处罚。综上,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文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网络“刷单”诈骗,欺骗性很强。本案警示社会公众,所谓“刷单”赚钱,其实是骗子在赚你的钱,脚踏实地赚取合法薪酬才是正道。

案例二

被告人肖某诚等2人诈骗案

——从严惩处招募、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被告人肖某诚、洪某煌,向许某甲(11岁)、杨某甲(13岁)等人收购电话卡共计4张。之后,二人雇佣李某甲(15岁)、徐某甲(16岁),使用8部手机和4张电话卡,在福建省武夷山市多个宾馆房间内拨打诈骗电话。肖某诚等4人每次使用两部手机,一部通过使用网络社交软件语音通话联系上家,另一部按照上家要求拨打被害人的电话,通过两部手机开启免提功能,实现语音中转。在通话期间肖某诚等人知悉双方通话内容,明知在实施诈骗,按上家要求不出声,由上家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其间,部分电话卡因异常使用被通信运营商停机,但肖某诚等人仍继续收卡用于拨打电话。肖某诚等4人拨打诈骗电话1524条,其中造成5名被害人被骗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肖某诚从上家处获取利益后,再给洪某煌等三人发放,肖某诚、洪某煌二人均获利3000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诚、洪某煌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向多名未成年人收购电话卡并组织两名未成年人共同拨打诈骗电话,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虽然二人系从犯,到案后坦白罪行,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予以从重处罚,以诈骗罪判处肖某诚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洪某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利诱、拉拢、招募未成年人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肖某诚伙同被告人洪某煌配合不法分子实施诈骗,诱惑涉世未深、缺乏辨别是非能力的未成年人参与实施诈骗,先向低龄少年收购电话卡,又组织未成年人拨打诈骗电话,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并分赃,犯罪情节恶劣,依法予以从严惩处。本案警示社会公众,切勿贪图轻松赚钱快,谨防沦为电诈“工具人”,并提醒未成年人监护人提高警惕,加强保护、引导和教育,切莫让孩子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案例三

被告人朱某民诈骗案

——依法惩处针对海外留学生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朱某民在澳大利亚使用多个网络社交媒体账号,在留学生网络社交媒体群内发布虚假的澳元、美元等外币兑换人民币信息,采用谎称已转账并制作、发送虚假的转账截图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骗得1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朱某民自愿认罪,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以诈骗罪判处朱某民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发还各被害人。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不法分子在海外针对留学生实施虚假换汇类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留学生独自一人出国求学,与国内家人存在时差、信息差,且社会阅历较少,缺乏处理突发事件的经验,近来针对留学生群体的诈骗花样百出,迷惑性强,电信网络诈骗威胁着留学生的财产安全和留学梦想。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针对留学生群体实施的诈骗犯罪,助力守护留学之路更加平稳、美好。本案警示海外留学生,不要轻信网络社交平台添加的好友,更不要因侥幸心理或贪图便利而冒险,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四

被告人刘某等3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案

——从严惩处组织、利诱人员赴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偷越中缅边境到达缅甸联邦共和国邦康市,进入一诈骗团伙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杀猪盘”诈骗,该团伙分为老板、总监、代理、组长、组员等层级。同年7月,刘某为了成为诈骗团伙代理(主要负责从国内拉人到诈骗团伙,指定组长,管理诈骗小组),偷渡潜回原籍四川省武胜县,以高收入利诱等欺骗方式邀约、组织武胜县境内的多名人员偷越中缅边境前往诈骗窝点实施诈骗。刘某本人多次偷越中缅边境,还与多人一起结伙偷越中缅边境前往诈骗窝点。同年8月,被告人祝某在刘某的邀约、组织下,偷越中缅边境,进入刘某所在的诈骗团伙,实施诈骗活动。其间,祝某采取利诱等方式,邀约、联系、安排多人采用偷渡的方式进入刘某做代理的诈骗团伙,在祝某所在诈骗小组实施诈骗。另有他人被邀约偷越中缅边境,进入刘某所在的诈骗团伙,实施诈骗活动。

【裁判结果】

本案经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祝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祝某作为境外诈骗犯罪团伙的代理、成员,在诈骗团伙的指挥下,为团伙介绍、拉拢、引诱人员偷越国(边)境赴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刘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或多人结伙偷越国(边)境,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刘某等人到案后坦白罪行并认罪认罚,但其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地位、作用重于祝某等人。综上,对刘某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对祝某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高薪诱惑“拉人头”的方式,有计划、有组织招募、拉拢、引诱人员偷渡出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刘某、祝某跨境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分别利用他人法律意识淡薄、想一夜暴富的心理,利诱并组织多人偷渡赴境外加入诈骗组织,将多名同乡带上了一条歧路,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本案警示社会公众,不要轻信高薪诱惑,参与境外诈骗必受惩处。

据《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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