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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打假”获取 高额赔偿说“不” 2025年02月06日 

核心提示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该不该获得赔偿?赔偿金额如何计算?来看长春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判例。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范某在程某经营的养生保健馆购买保健品的过程中,发现收银台附近的货架上陈列着一盒“清肠茶”,就随手拿起看看,并向营业员询问了该茶叶的价格以及功效等,在对该产品的外包装进行查看的过程中,范某发现该盒茶叶已经超过了保质期限,故问营业员此类茶叶还有多少要求营业员再取几盒,并表示“有多少就要多少”,在营业员取货的过程中,范某对该产品的外包装中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进行了详细录像,并完整地拍摄了之后与营业员沟通、支付货款、收货、开具发票、离开店铺的全过程。一周后,范某以程某经营的养生保健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销售过期食品的法律规定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10盒茶叶款80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80000元,共计88000元。程某在庭审中辩称,范某在消费过程中,一直在用手机记录而且表示“有多少就要多少”的行为明显是“知假买假”,不同意“退一赔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范某要求十倍赔偿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关键在于判断范某是否属于“知假买假”,是否属于“职业打假人”。经法院查询,范某在两年时间内提起了关于产品索赔的诉讼100余件,符合大量购买同类商品后向商家提出高额赔偿等“职业打假人”的行为特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适量购买、使用食品,应认定为消费者,有权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向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本案中,范某购买10盒茶叶的行为,购买数量超出了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但不能简单对其行为进行全部支持或者全部否定,应当综合普通消费者的生活习惯、购买习惯等因素,对符合日常生活消费范围的部分进行支持,对背离部分予以剔除,防止其通过增加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而达到高额索赔的目的,因此,法院酌定范某购买一盒茶叶未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以一盒茶叶的单价计算惩罚性赔偿金,该数量既符合实际,也较为公平,故判决程某返还范某茶叶款8000元,并支付赔偿金8000元,驳回了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24年8月公布实施的针对“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问题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一方面鼓励消费者合理的维权行为,另一方面也保护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经营。

对于消费者,虽然某些“职业打假人”确实是“知假买假”,但是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仍然允许其主张惩罚赔偿金,毕竟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已经发生,且其确实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一定的惩罚,该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主张惩罚赔偿金的权利。该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厘清了“知假买假”的行为边界,避免有人进行过度索赔,甚至敲诈勒索,维护了透明、健康、公平的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

摘自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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