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女子“结婚”但没领证,户口也未迁出。老家集体土地被征用,分补偿款的时候却没她的份儿。这样的官司,看法院怎么断。
案情回顾
田某系河南省鲁山县某村民组成员,于2021年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户籍也未迁出。2020年,国家因修建高速征用了该村民组部分集体土地,并向村民组发放了征地补偿款。
该村民组就征地补偿款分配一事召开了村民会议,讨论得出分配方案:“征地上次公示日期是2022年2月10日之前,出嫁的闺女和死亡人不在分配人数内,2022年2月10日之后出生的幼儿和娶进二组的媳妇不在分配人数内。”并依据该方案,以田某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已出嫁,不符合分配规定为由,拒绝向田某发放征地补偿款。田某遂将该村民组诉至法院,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法院审理
鲁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虽于2021年举办了结婚仪式,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能视为法律意义上的结婚。且田某自出生至今,其户口从未迁出过,依法具有该村民组组织成员资格。
该村民组以田某已出嫁,不符合组里的分配规定为由,拒不向田某发放征地补偿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了田某作为该村民组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河南省鲁山县某村民组应当向田某支付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6283元。
法官说法
哪些人具有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资格?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均有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
“外嫁女”能否分得土地征收补偿款?农村“外嫁女”不因其性别或婚嫁行为而当然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应以户籍登记为原则,若“外嫁女”在婚后未迁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户籍虽然迁出但在新居所没有取得承包地,且仍然依赖原村集体的承包地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那么应当认定“外嫁女”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其他村民在获得征地补偿款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村民自治”能否剥夺“外嫁女”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农村“外嫁女”一旦结婚,便剥夺其权利的村规民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超出了村民自治边界,应当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据泸水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