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公民可以“有偿代理” 帮人打官司吗? 2024年12月17日 

核心提示

公民代理案件,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是否有效?能否收取代理费?请看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徐某某与吴某某签订劳务合同,吴某某委托徐某某代理讨要10万元欠款,代理劳务费用为讨要数额的10%。

徐某某代理吴某某通过诉讼讨要到欠款75000元。徐某某认为,按照讨要数额的10%计算劳务费,吴某某应当支付其劳务费7500元,双方因劳务费数额发生争议。徐某某将吴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代理劳务费7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不具备律师执业资质,亦非经司法机关核准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在河南省域内共参加114件民事案件,具有典型的公民代理“职业化”特征。本案中,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无亲属关系,也未经过基层组织向人民法院推荐,其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之外的公民与被告吴某某签订的虽名为劳务合同,实为有偿代理的法律服务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其要求支付的劳务费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判决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点拨

公民代理制度是我国诉讼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律师代理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补充,在给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矛盾实质性化解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民代理主要呈现三种类型:一是亲属互助型。这种代理大多是当事人的亲友出于自愿,无偿帮助,不收取报酬。二是工作任务型。这种代理出于工作任务,多由所在单位指派或委托。三是职业代理型。这种代理人员一般出于营利目的,以当事人亲友的名义参加诉讼,并收取一定的代理报酬。

但国家设立公民代理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满足不同当事人的现实需求,缓解弱势群体的诉讼负担,公民代理应遵循非营利性、无偿原则,不能以此为业、借机牟利。然而司法实践中,职业代理型的公民代理一般都是冒名亲友参与诉讼并收取高额费用,这种表面上的有偿“公民代理”,实际上已经背离了公民代理制度设计的初衷和目的,违背了公民代理的无偿性、非营利性原则,一定程度上亦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需具备的资质。就本案而言,徐某某与吴某某所签合同,系典型的名为劳务合同实为借用公民代理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法院依据审理查明的原告徐某某在不具有法律执业资质的情况下,已经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在河南省域内参加114件民事案件的事实,综合认定原告徐某某系借用公民代理制度提供有偿诉讼代理服务,甚至已经俨然将公民代理职业化并以此营利,违反了公民代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

据青海普法微信公众号

本期报纸需要付费才能阅读,请您去网站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