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婚后半年多,一方才发现“另一半”已经身患重病多年。发现真相后,如果认为对方的行为属于欺骗,那么法律允许“反悔”吗?
案情回顾
原告武某与被告黄某均系再婚,于2022年11月通过网络直播间相识,2023年2月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2023年12月,被告黄某微信告诉原告武某,其因患有急性肾炎和肾结石在医院治疗,在外地务工的武某随即赶回。
在医院照料黄某期间,原告武某得知,被告患有慢性肾衰竭终末期,也就是尿毒症,且病史超过两年以上,腹部透析终生不能取管。原告武某认为被告黄某刻意隐瞒自身疾病史,遂于2024年4月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黄某离婚,要求黄某返还原告彩礼款等125700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5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庭审中,承办法官向原告武某释明,根据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婚姻系可撤销婚姻,原告武某向法院提出变更请求,将离婚请求变更为撤销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另,庭审中原告武某自愿撤回除解除婚姻关系之外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黄某是否构成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根据庭审中原告武某在得知被告黄某的病情后双方的聊天记录推定,被告黄某婚前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真实病情,即原告武某婚前并不知情。最终,法院认为,原告武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法律点拨
婚姻自由要求婚姻当事人应当具有结婚的合意,意思表示真实。隐瞒重大疾病被结婚和受胁迫结婚是在缺乏意思自治下作出意思表示,故法律均将其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本案中被告在婚前即患有重大疾病,却向原告隐瞒了该疾病,违背了原告结婚的意愿,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具有合意,且双方未生育子女,同时被告在庭审中也同意撤销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故支持原告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尊重了当事人的个人自由意志,更有利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另外,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法院在审查时除了重点审查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或者是否存在重大胁迫的情形外,还应严格审查撤销期间问题。
据沂水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