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技术人员就案件中遇到的技术问题进行讨论。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实现刑罚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在办理减刑案件中,怀疑罪犯的自书材料由他人代笔,如何用证据加以证明?检察技术成为重要辅助手段。湖北省武汉市城郊地区检察院驻某监狱检察室负责人张靖向记者讲述了两次审查同一名罪犯减刑建议的办案经历。
减刑自书材料字迹可疑
李某因重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自2010年6月13日起在湖北省某监狱服刑,二年期满以后于2012年8月17日依法减为无期徒刑。2023年4月,武汉市城郊地区检察院收到该监狱抄送的对李某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后,对该减刑建议进行了审查。
“我们在审查证据材料时发现,《2020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中,本应由李某填写的部分,存在他人代写的嫌疑。”张靖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将减刑、假释案件作为案件办理,以办案实现减刑、假释监督”。2021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要求检察官加强对该类案件证据材料的实质化审查。
《意见》明确规定,对于罪犯的认罪悔罪书、自我鉴定等自书材料,要结合罪犯的文化程度进行审查,对于无特殊原因非本人书写或者自书材料内容虚假的,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发现李某《2020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中的材料可能由他人代笔后,城郊地区检察院委托武汉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可疑材料进行笔迹鉴定,并提供《2021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三份样本材料供技术人员比对。
武汉市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部一级主任科员沈青青对样本材料进行初检并对比后发现,可疑材料中笔迹笔画清晰、流畅、自然,未见伪装迹象,且字迹书写水平较高,与三份样本材料中的字迹书写风格相差明显。
检察技术作出非同一性认定
沈青青将可疑材料字迹与样本字迹分别在显微镜下进行运笔细节特征的观察检验,并对文字笔画的笔力变化特征进一步分析,从起收笔动作、压力、速度的变化上还原书写人的书写动作,并在稳定的特征中,分析书写人的书写习惯。此外,沈青青将二维的平面字迹逐步升维到四维的运动变化习惯上进行分析,捕捉难以改变、具有个体特异性的书写习惯。最终比对发现,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存在书写水平的差异,在文字布局、书写风貌、笔力变化、转折环绕等运笔细节特征上,反映了书写习惯上的差异,综合分析差异特征总和,反映出较高的个体性差异,这种差异反映出书写人对字的认识、神经传递到肌肉的运动表达动力定型方面的明显差异。结合李某服刑的日常状态,在一年的时间内难以形成这样的变化,可以排除是李某本人书写的可能性。据此,武汉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不是同一人书写的鉴定意见。
2023年4月18日,城郊地区检察院依法向监狱提出暂缓罪犯李某本次减刑的检察意见,得到监狱采纳。
推动代书问题源头治理
李某并非唯一被暂缓减刑人员。在与李某同一批次提请减刑的案件中,张靖多次委托检察技术人员协助开展实质审查,发现其他罪犯的减刑材料中也出现了类似情况。为防止此类情况反复发生,城郊地区检察院向监狱发出检察建议,要求监狱做好《意见》具体要求的政策宣讲工作,让服刑人员充分理解《意见》的规定和精神,没有特殊原因应自己书写。监狱积极采纳检察建议。据悉,今年以来,监狱提交给检察机关审查的减刑建议书中,几乎没有申请减刑罪犯材料为他人代书情况。
“书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仅凭主观判断,文件检验技术是协助检察官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高质效办案手段。随着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要求不断加强,检察技术人员将辅助检察官进一步提升证据质量,优化办案模式。”沈青青表示。
本版文图据《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