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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能以关系亲疏减轻赡养义务 2024年10月21日 

核心提示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那么,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能否以与父母共同生活时间、感情亲疏为由区分赡养义务?来看这样一起案子。

案情回顾

去年6月,安徽省安庆市61岁男子钱某将一子二女诉至法院,要求三子女每月给付3000元赡养费。根据钱某的叙述,他患有肢体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平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照顾。三子女长年在外地居住生活,近年其因年事已高加上身体残疾,劳动能力下降,难以保障基本生活,要求三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案件审理中,钱某的女儿即本案被告之一的小雪(化名)对于钱某的诉请并不认同。小雪称,钱某一共生育七个子女,除本案被告之一的长女之外,包括她在内的其余女儿均被遗弃。她是钱某的第三个女儿,出生后即由姑姑收养及抚养,钱某作为生父并没有尽到应有的抚养教育义务。

一审法院结合钱某三子女的实际收入及经济情况,部分支持钱某的诉求,判决三子女每月分别给付赡养费500元。

一审判决后,另外两名子女服判未上诉,小雪则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其每月承担200元的赡养费。

小雪认为,其出生时即被抱养,已经与养母即姑姑家建立了收养关系,与亲生父母的亲属关系因此解除,与生父之间不存在父母与子女关系。

安庆市中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审承办法官刘梦灵介绍,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若小雪与其姑姑构成收养关系,在法律上则不需要承担对生父的赡养义务。不过,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收养的形式要件是办理行政登记,即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小雪与其姑姑未办理收养手续,且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小雪曾与生父共同生活,小雪主张其与姑姑存在事实收养关系,在法律和事实上均不能成立。故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存在“你不养我小,我不养你老”的误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赡养父母是强制性法定义务,且具有道德属性。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并不能因为父母未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从而减轻或免除子女成年后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的赡养义务。

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以生活时间长短确定,也不以感情亲疏界定,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也不应以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要求减轻应承担的赡养义务。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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