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日前,新疆伊宁县人民法院愉群翁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看似“稀松平常”的案件,却在诉讼费的缴纳上起了争议。
案情回顾
原告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告马某、肖某二人于2019年签订购房合同,马某、肖某付房屋首付6万元,剩余12.9万元房款分期支付,但马某、肖某在此之后始终未付房款。2024年8月,在多次催缴无果后,房地产公司将二人诉至伊宁县人民法院愉群翁人民法庭。8月26日,经法官调解,房地产公司自愿放弃五年间的逾期利息,马某、肖某分三年还清12.9万元的房屋尾款。事情本已圆满解决,但到了缴纳诉讼费时双方却产生了分歧。原告认为二被告已在房屋居住了五年之久,其间始终未支付房款,自己已经放弃了逾期利息,且同意被告分期付款,诉讼费应该由被告承担。被告则认为案件既然已经调解结案,那么诉讼费应该双方各承担一半,不应该由被告独自承担。
本案中,经调解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购房款12.9万元,最终产生诉讼费用1440元。因双方在诉讼费缴纳上协商未果,法官最终确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官说法
该案虽为调解结案,但原告的诉求得到了支持,故原告属于胜诉方,因此诉讼费用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在审判实践中,如果被告可以当庭缴纳诉讼费,那么就由被告直接缴纳。如果被告不能当庭缴纳诉讼费,一般则由原告预缴,待案件审理结束后,依据裁判结果要求被告承担,或在执行阶段一并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据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