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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杀”撞伤骑车人,责任谁承担? 2024年08月06日 

核心提示

轿车司机违停,乘客贸然开门撞倒骑电动自行车的人。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开门杀”酿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受害人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19万余元,并有权向乘客追偿由其承担的三成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30日,王某驾驶小轿车在启东市某路口停车,该车后排乘客张某开左后门下车时,未注意观察后方来车,与正常骑电动自行车的肖某发生碰撞,导致肖某摔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违规停车且对乘客开门下车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张某开门时疏于观察,妨碍他人通行,王某和张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肖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肖某被送至医院治疗。为赔偿事宜,肖某将王某、张某及涉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违规停车和张某不当开门构成共同侵权,两人应对肖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作为驾驶员对车内乘坐人员具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和提示义务,且王某在车辆行驶和停放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应高于乘坐人员,对行人负有特别注意义务。张某作为乘客所负的注意义务应低于驾驶员王某。因此,法院认定王某承担70%责任,张某承担30%责任。

因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赔偿肖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由于王某和张某构成共同侵权且均有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损失后,有权按照相应比例向张某追偿。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因此,无论下车开门还是车辆一直开门停放,因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通常要承担全部责任。驾驶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自身承担全部责任。乘客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驾驶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要看其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违规停车等过错行为。如果驾驶人存在过错,应当视过错程度与乘客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驾驶人不存在过错,则乘客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提醒,驾驶员或乘客在下车之前,应当通过后视镜及车窗玻璃等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在确保周围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再打开车门。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和行人,遇到正在停车的车辆或忽然减速的车辆时也应降低车速,注意安全。

据《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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