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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2024年06月12日 

辽宁法治报总第5854期

2024年6月12日

联系电话:024-22855977

公告

▲韩鎏:根据法发【2004】5号文件之相关规定,依据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2执恢132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韩鎏名下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海棠街35号5门(建筑面积24.00平方米)房产的分户土地(分户土地证号:苏家屯2002SJ00040、面积:5.41平方米)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生效。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毛宏林:根据法发【2004】5号文件之相关规定,依据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2执恢125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毛宏林名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明廉路73-3号3-5-2(建筑面积38.00平方米)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号:辽(2020)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463458号)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生效。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根据法发【2004】5号文件之相关规定,依据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4)辽0104执3619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抵押权人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抵押人为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19-1号等的在建工程抵押权证(他项证号:辽(2019)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202845号)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送达判决书

▲刘楠一:本院受理原告刘芳辰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辽0103民初19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九法庭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

▲我院于2024年05月28日在辽宁法治报第8版发布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房屋抵押权登记的作废公告中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更正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公告作废:特此更正,即日生效。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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