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员工另设竞业公司单干 是否构成违反竞业限制 2024年05月20日 

案件速读

钟某在A公司任职期间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很快钟某就自己设立了竞业公司,且持续经营。虽然不是入职其他公司,但钟某的这种行为也构成了违约。

2022年9月,钟某入职A公司从事招商工作。入职当天,A公司与钟某签订《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2年9月2日至2025年9月1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两年内钟某不得与A公司形成竞争关系,如钟某违反此规定,须支付违约金。2022年11月,钟某注册成立B公司,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月,钟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任职的A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于当日获批离职。后A公司发现,钟某注册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叠。对此,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3年5月,仲裁委作出裁决:钟某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钟某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钟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钟某作为A公司的招商部门总监,负责公司招商工作,知悉公司的商业信息及业务运作模式,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但钟某未解除劳动合同,私自设立竞业公司B公司,且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公司订立的竞业限制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叠。法院遂依法判决钟某应向A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法官说法·

竞业限制制度是保护商业秘密、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措施。用人单位可以与适格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可泛化签订。劳动者也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从而保障市场主体间的合法公平竞争,维持市场经济良性循环。本案中,钟某在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已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属违约在先,应按约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据龙岩中院微信公众号

本期报纸需要付费才能阅读,请您去网站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