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法治报总第5831期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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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海城市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关于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项久峰与被执行人海城市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海城市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对海城市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城市三里街房权证海城市字第1723号,建筑面积276.8平方米房屋进行摇号、评估、拍卖,因被执行人海城市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我院为维护申请人权益对该房屋进行摇号、评估、拍卖特此公告,后续相关法律文书不再另行公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海城市人民法院
送达判决书
▲原告:齐思达,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李鑫春,女,1994年10月30日出生,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齐思达与被告李鑫春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思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被告李鑫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思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法律规定,侵害名誉权,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指向特定,即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本案中被告出言辱骂原告具体指向原告,虽然视频画面显示ID号和艺名但是属于有明确的对象,ID号和艺名亦属于原告齐思达专有;从主观层面看,被告李鑫春应当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其在直播时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并且虚构事实;从行为后果看,确实侮辱原告齐思达,降低原告齐思达的社会评价并为第三人知悉。因此被告李鑫春在直播间的上述行为,应当认定实施了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齐思达的名誉权。原告齐思达主张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鑫春应当在造成影响的媒体YY平台直播间范围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鑫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YY平台直播间范围内公开向原告齐思达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其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不能履行本项判决,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开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李鑫春负担;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鑫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