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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这样“博眼球”已触法 2024年04月29日 

编者按

如今,网络直播已经成了互联网中的一个重要的传播方式,但诚信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直播间的经营者和主播都必须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希望通过今天的几个案例,提醒“主播们”不越法律“雷池”一步,同时帮助网友擦亮眼睛识破骗局。

案例一

主播卖车乱打包票摊大事

小苏大学毕业后想购买一辆汽车,但预算有限,于是打算购买一辆经济适用的二手车。

某天,小苏浏览某直播平台时,发现某汽车服务部正好在售卖一辆符合自己预算的二手汽车。于是小苏在直播间内与带货主播李某确定预购买车辆的信息、价格及交付事宜,小苏反复向主播李某确认车辆状况,主播确认该车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水泡情况。

临到付款时,小苏还是不放心,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因双方在同城,主播李某遂与小苏线下见面签订协议,小苏在买方处签字,李某在出卖方处签字,协议手写备注该车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水泡情况。付款交车后,小苏发现该车辆为水泡全损车,遂诉至法院,要求汽车服务部、李某共同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法院裁判

对购买人作出虚假承诺要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服务部将直播带货平台账号借用给主播李某使用,主播李某在销售过程中未披露名义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的关系,应认定买卖合同相对方为汽车服务部。

李某又在线下与小苏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李某个人作为出卖方的相关权利义务,应认定李某与小苏达成协议,就汽车服务部的债务承诺为债务加入。

汽车服务部出借网络账号给李某经营,未依法及时对相关主体信息的借用情况进行公示和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建立在充分知情基础上的消费选择权,对于因直播带货导致的消费者损失,电商经营者汽车服务部和主播李某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从买受人小苏的购买过程看,其购买二手汽车的重要考虑因素,就是该车辆是否存在重大事故、有无水泡火烧情形。但汽车服务部和李某都仅通过第三方的承诺或4S店的维修情况对案涉车辆进行了解,未对明显可以取证的出险记录进行调查,不能认定其已经尽到经营者的安全检查义务,对购买人作出虚假承诺,诱使小苏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购买了案涉车辆,应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赔偿规则。故小苏有权要求汽车服务部、李某退一赔三,但三倍赔偿金额应以小苏实际支付的车款为标准,小苏应当返还涉案二手汽车。

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带货主播李某与买受人小苏签订的确认李某作为出卖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应认定为第三人李某与债权人小苏已达成协议,就汽车服务部的债务承诺为债务加入,故李某应就汽车服务部的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电商经营者汽车服务部出借网络账号给李某经营,未依法及时对相关主体信息的借用情况进行公示和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建立在充分知情基础上的消费选择权,对于因直播带货导致的消费者损失,可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电商经营者汽车服务部和主播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以逃单博流量获刑一年

2023年8月30日,主播刘某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是武汉首例利用网络直播被认定寻衅滋事的案件。

20岁出头的刘某以邀约女性吃饭并中途逃单为噱头,在未经被害人小美(化名)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网络直播。这是刘某今年实施的第三次逃单计划,但这次并没有他意料中的顺利,小美席间识破他的计划决定离开。刘某见状,便以要求小美支付咖啡钱等为由,拽住小美不让她走。

他们从餐厅一路拉扯至户外广场,刘某将小美推倒,又持续恶言辱骂小美且全程未中断直播。警察接到报案赶至现场,抓获了刘某。而小美因此事件精神受创,经鉴定确诊“精神分裂症”。

据统计,当天,刘某的直播平台上累计观看人数达到2097人,视频被转发到相关网络平台后,播放量达到3459次,评论67条。经查,刘某为吸引粉丝、博取流量,多次使用直播平台账户,以邀约女性吃饭并中途逃单为噱头进行网络直播。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直播逃单的行为不止一次,而且其辱骂、中伤、攻击和贬低他人人格等行为,不仅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的严重后果,也带来不良社会影响,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构成寻衅滋事罪。

“我只是效仿网络上他人的行为,吸引粉丝围观打赏,有这么严重吗?”对于自己的行为,刘某并未意识到严重危害性。“设想如果你是对方,你被这般对待,心里是什么滋味?你把逃单行为当作流量‘密码’,没有经过对方允许就直播,可曾考虑会给对方造成伤害吗?”检察官多次给刘某做思想工作,并告知其被害人小美的处境。

经过教育和释法说理,刘某慢慢认识到错误行为造成的恶劣后果,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刘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小美的经济损失13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裁判 辱骂他人并直播构成寻衅滋事罪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在公共场所持续辱骂他人,并通过网络进行直播,破坏社会秩序,引起他人精神失常,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视被告人刘某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日前,法院判决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被告人以低俗无底线的直播内容在互联网环境中博眼球、牟利,这给整个互联网环境传递了负能量和错误价值观。在这个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年代,有些人为博流量做法出格甚至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三 编故事“卖惨”带货被判赔

某短视频平台博主焦某在用户名“一搏《砥砺前行》”的账号上进行直播,称女孩“玲玲”(化名)及生母被继母“大美”(化名)限制自由,请求解救。焦某后多次直播带人前去解救“玲玲”母女的过程。“玲玲”被救出后发现其身患重病,为筹钱给“玲玲”看病,经焦某周旋,继母“大美”同意委托焦某卖玉,所得货款用来支付“玲玲”医疗费用。焦某在直播间宣称不接受粉丝捐款,呼吁粉丝购买玉器产品为“玲玲”献爱心。万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浏览到该直播间内容后,心生怜悯,为了帮助“玲玲”遂在直播间内购买了手链、戒指等19件商品,累计支付5649.9元。

巧合的是,后来万某看到了一段他人转发的视频,视频中,直播间内的“玲玲”“大美”等人,一起吃饭举行“庆功宴”。此时的万某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他立即向某短视频平台举报投诉,某短视频平台关闭了该账号的商家经营功能。之后,感到上当的万某将焦某及某短视频平台等诉至鼓楼法院,要求其发布道歉声明、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焦某辩称,万某在其直播间购买的商品,货物品质与支付的价款相符,在销售货物过程中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形。直播间关于“玲玲”或其他剧情的演绎,是为了活跃直播间气氛,与买卖合同之间不存在直接关联。

法院裁判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焦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向万某的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被告焦某未按要求履行,则将本判决书全文发布于《江苏法治报》;焦某和某文化传媒公司在收到万某退还的货品后,共同退还原告万某货款5649.9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6949.7元。一审判决后,被告焦某、某文化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焦某在直播间演绎解救和救治“玲玲”故事情节,为其直播卖玉做感情铺垫,且明示其售卖玉器系为救治“玲玲”的公益性目的。经查,“玲玲” “大美”等人物以及故事情节均为虚构,其销售玉器的“公益性目的”自始并不存在,但焦某在直播期间从未以合理方式向观众进行提示,故焦某故意虚构卖惨的故事情节,以虚假的公益性目的掩饰售卖玉器的营利性目的,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且实施了欺诈营销行为;万某因焦某的销售行为而对焦某销售玉器的目的产生了错误的认知和判断,基于此而作出的购买玉器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故焦某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万某要求焦某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武汉市司法局公众号、华安县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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