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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流浪猫摔伤致残 投喂者判赔24万 2024年03月21日 

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踩到流浪猫摔倒,构成十级伤残。男子将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和流浪猫投喂者肖某诉至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肖某赔偿原告240198.20元。

原告:踩猫摔倒骨折 索赔35万余元

原告表示,2023年4月20日,自己与几名同事一同至被告某公司经营的位于上海闵行区的一家羽毛球馆打羽毛球。原告在后场准备跳起接球扣杀,落地时右脚踩到了猫肚子上,致摔倒受伤。后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双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经了解,被告肖某是某公司的员工,场馆中的猫由肖某饲养。

原告认为,某公司经营的羽毛球馆是收费的,其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肖某是猫的饲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两被告应对原告所受伤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律师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共计351062.72元。

被告:有投喂行为 但不能对猫管控

某公司辩称,事发当日,原告是在单位组织下进入其场馆打羽毛球,但现场并没有猫,也没有看到原告是踩到猫以后受伤。猫是很灵敏的动物,很难相信原告会踩到猫。对原告的受伤原因存疑,不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外,即便原告所述属实,其进行体育运动本身也负有注意义务,且其是在单位组织打羽毛球的过程中受伤,应当算是工伤,适用填平原则。

肖某辩称,其系某公司的员工,事发当日不在现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伤和猫有关。原告所述的猫也并非其饲养,即便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因投喂者不能对猫管控支配,也不能认定属于饲养人。因此,其不是共同侵权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不存在法定连带赔偿的情形。此外,原告因剧烈运动产生的身体损害,本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动物饲养人和场地经营者均担责

涉事羽毛球馆的专职教练、证人林某表示,肖某是其同事,也是该球馆教练。2022年8月起,肖某收养了一只灰白色、约五六斤的流浪猫,肖某会把猫粮放在碗里,然后放在球馆外厕所门口。肖某还为猫起了个名字叫“土豆”,猫的喂养等都由肖某料理,他还带猫去宠物医院洗澡、看病。2023年6月左右,肖某离职。

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依据多名证人的陈述,法院认定原告受伤原因为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踩到猫所致。依据查明事实,猫为肖某饲养。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肖某承担赔偿责任,该院予以支持。某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场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于运动场所踩到猫而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24年2月2日,法院依法酌情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4655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元、营养费4200元、护理费6300元、残疾赔偿金16806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6000元,共计240198.20元;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追偿。

以案说法

法院提示间接喂养风险

小区里不时会有一些流浪猫、流浪狗出现,不少有爱心的小伙伴会对它们进行喂养。因喂养导致流浪动物聚集,并因此造成伤人事件,喂养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如何解决流浪动物管理这一难题?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曾梳理案件,提示相关风险。

相关案例

流浪猫抓伤人 投喂者赔偿损失

张女士是爱猫人士,她发现小区内有几只流浪猫,便动了恻隐之心,经常在楼道门口拿猫粮喂这些流浪猫,流浪猫也和张女士有了感情,时不时跟随张女士,聚集在楼道门口等待张女士。一日,李小姐进入门洞时,恰逢张女士在喂猫,在楼道口吃猫粮的小猫爪子一伸,便划到了李小姐的腿部,李小姐因此前往医院就医。

这个案例中,张女士在楼道口长期喂养流浪猫,且该区域是进入楼道的必经通道,长期的投喂行为导致流浪猫在此处聚集,存在安全隐患。

在法院的调解下,张女士意识到了自己的不当行为,主动赔偿了李小姐的损失。

流浪狗撞倒人 工地方承担责任

杨某骑行自行车路过某工地门口时,被从工地里窜出的三条大黄狗撞倒受伤。杨某认为建筑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对窜出的狗采取限制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建筑公司认为,其公司从未在工地内养狗,也不清楚狗主人是谁,现杨某被该狗撞倒摔倒受伤,应当由狗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确认狗系因拆迁户遗弃而变成了无主流浪狗,建筑公司知晓这些流浪狗生活在工地内,但建筑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放任流浪狗在工地上生活,还有工人会时不时喂养这些大黄狗,建筑公司这种放任行为造成安全隐患,以致狗从工地窜出导致他人受伤,故建筑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建议

1.加强法治宣传

通过普法案例、短视频等多形式倡导文明科学投喂流浪动物,提示法律风险,在形成较为稳定的喂养关系的情况下,喂养人可能会被认定为流浪动物的饲养人而承担法律责任。

2.发挥社区自治功能

在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设置小区固定投喂安置点,由居民志愿者组织打扫和有序投喂,加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与管理。

3.健全收容救助机制

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明确政策,完善流浪动物的发现、处置和认养流程。

4.推广TNR模式

联合宠物医院公益推广TNR(抓捕—绝育—放归)模式,防止过度繁殖,从源头防控因数量激增导致的侵害风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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