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法治报总第5799期
2024年3月19日
联系电话:024-22855977
送达判决书
▲史学明:本院受理原告张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辽0102民初867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辽0102民初8676号民事判决书。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王树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树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辽0104民初43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公告
▲贾德浩:本院受理案外人辽阳县刘二堡王维宾馆申请(2023)辽0304执625号执行异议一案(申请执行人赵丽敏与被执行人王维、贾德浩民间借贷纠纷),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期满后三日内提交答辩状,逾期将视为放弃答辩。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李有财诉闵卓名誉权纠纷一案,案号:(2022)辽0191民初3107号,判决内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传统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于在网络自媒体上发布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既要符合传统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被告闵卓在抖音平台中发布未经证实的言论,该视频已受到部分群体关注,点赞量达到了35000人次,转发1800余人次,导致部分群众对原告及其单位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不良影响,被告闵卓的损害行为与原告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闵卓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被告闵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抖音、快手平台上向原告赔礼道歉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抖音等自媒体平台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公民在自媒体平台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被告闵卓系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不实视频,故被告应在该平台上向原告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否则,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公布判决书,刊登费用由被告闵卓负担。关于原告主张律师费损失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本案原告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且代理律师实际参加诉讼,能够证明原告为诉讼支出2万元律师费,该费用属于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应予赔偿。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一、被告闵卓停止对原告李有财的名誉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续七天在抖音平台上公开向原告李有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否则,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公布判决书,刊登费用由被告闵卓负担;二、被告闵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李有财律师费损失2万元。因闵卓逾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特公布本案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闵卓承担。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小鸥:本院受理原告李文群起诉你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鞍山市铁东区四道街30栋1单元474号,产权产籍号1-29-211-1062房屋归原告所有,价值五万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限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9日上午九时在本院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更正
▲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在辽宁法治报公告的王雪梅与高铁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其中“房屋登记证明(新档案号6-2-0824669)”更正为“不动产证号: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725540-2号”特此更正。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