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这些彩礼到底该不该退? 2024年02月26日 

随着经济发展及男女比例等问题的出现,在离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中有关彩礼返还的问题争议较大。本期特选了有关彩礼的三个案例,法院通过综合考量彩礼范围、给付时间、给付目的、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双方过错程度、男方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程度等因素,统一裁判尺度,引导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增进情感而互赠财物的现象十分普遍。而当双方关系结束时,赠送财物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时,法院能否支持其主张?

●婚约财产纠纷案一般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实际生活中彩礼给付人和接收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是双方父母,那么,可以要求对方父母返还彩礼吗?

●订立婚约后,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这时,男方向女方支付的诸如“日子钱”“衣服钱”等费用,能否算在彩礼的范畴之内呢?

1

订婚支出、共同生活消费,分手后能否索回?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男方向女方及女方母亲索要彩礼及恋爱期间花销钱款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法院综合双方同居时长、同居消费情况,判令被告赵某返还彩礼钱75000元,对赵某母亲自愿返还的彩礼钱1000元予以确认,驳回原告高某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高某与被告赵某经媒人介绍后于2023年1月订婚。被告赵某收取了彩礼钱98001元及订婚戒指等首饰。后双方共同前往外地工作,并自2023年6月起同居生活。其间,双方因订婚、节日贺礼、医疗、房租等各有支出。2023年8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结束同居生活,双方婚礼亦取消。后女方将订婚首饰返还给男方。此后双方因返还彩礼数额等产生纠纷,原告高某将被告赵某及其母亲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彩礼以及高某因订婚、准备结婚、恋爱同居期间支出的财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在订婚时给付赵某的彩礼钱98001元及首饰,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赠与的价值较大或蕴含结婚意义的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无法实现缔结婚姻目的,赵某收取的彩礼及首饰,考虑到双方存在共同生活的情节,应予适当返还。

恋爱期间,高某为赵某出资购买化妆品、圣诞礼物、旅游消费、节日贺礼、支付医疗费等为增进情感而自愿给付的财物或者赵某为双方共同生活而发生的、未超出日常人情往来范畴的消费性支出或生活开支,应视为一般性赠与,不应予以返还。

对于高某主张订婚产生的布置、花束、酒席、礼品、服装及拍摄婚纱照、房租等支出,系男方为举办订婚仪式或结婚准备、同居生活而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高某及其亲友请赵某母亲及其亲友吃饭的费用等,以上均非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也不属于彩礼范畴,要求返还于法无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2

未办理结婚登记分手,能要求对方父母返还彩礼吗?

日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与赵某甲、赵某乙、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接收彩礼的婚约方父母作为共同被告返还彩礼。

邢台市男子张某与女子赵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于2022年4月定亲,张某给付赵某甲父母赵某乙、王某定亲礼3.66万元。2022年9月,张某向赵某甲银行账户转账彩礼13.66万元,赵某甲等购置价值1120元的嫁妆并放置在张某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举行结婚仪式。2022年9月,当事双方解除婚约,并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执,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甲及其父母赵某乙、王某共同返还彩礼共计17.32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3名被告共同返还13.54万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张某上诉请求继续返还3.66万元,赵某甲一方上诉请求返还部分彩礼,且认为其父母返还彩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中,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与赵某甲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张某不存在明显过错,但在案证据也能证实赵某甲为缔结婚姻亦有付出的事实,故案涉定亲礼、彩礼在扣除嫁妆后应予适当返还。

关于赵某乙、王某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彩礼13.66万元,系张某以转账方式直接给付赵某甲,应由赵某甲承担返还责任,扣除嫁妆后,酌定返还12万余元;关于案涉定亲礼3.66万元,系赵某甲与其父母共同接收,应由赵某甲、赵某乙、王某承担返还责任,酌定返还3.2万余元。

3

“衣服钱”和“日子钱”是彩礼吗?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认为原告小黄主张的“日子钱”“衣服钱”该两项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围,判决小张酌情返还小黄彩礼4万元及铂金钻戒一枚。

小黄与小张经媒人介绍认识并订婚,小黄送给女方小张彩礼38.8万元、“日子钱”8800元、“衣服钱”2800元、铂金钻戒一枚、黄金手镯一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挂坠一个、黄金耳饰一副及彩金饰品一套。后双方发生争议导致感情不和并解除婚约,小张返还彩礼30万元。小黄向小张提出返还剩余彩礼,以及“日子钱”8800元、“衣服钱”2800元、首饰等。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小黄诉至启东市人民法院。

法庭上,小张对上述款项及首饰数量认可,但对首饰的价值不清楚,现仅有铂金钻戒一枚。另查明,案件审理中,小张以退还彩礼为名向小黄一次性转账2万元。

启东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黄与小张订立婚约后,虽共同生活半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生育子女,现双方已解除婚约,小张应当依法返还部分彩礼。关于彩礼返还的范围,对剩余彩礼,小张表示认可,予以认定;对金器首饰,根据当地风俗,应作为彩礼返还。现小张仅认可铂金钻戒在其处,故应将部分金器首饰折抵部分现金价值,同时小张亦已退还2万元,应在判决小张返还时予以考量。因双方已按当地风俗举办婚礼,“日子钱”“衣服钱”该两项不应该属于彩礼返还的范围,小黄主张返还没有依据。

综上,启东市法院判决小张酌情返还小黄彩礼4万元及铂金钻戒一枚。

一审判决后,原告小黄以“日子钱”和“衣服钱”也是彩礼等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赠与和彩礼不是一回事

在第一个案例中,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

但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没有就彩礼问题予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按照习惯处理涉彩礼纠纷。根据中国传统习俗,缔结婚约的过程中,一般是由男女双方父母在亲朋、媒人等见证下共同协商、共同参与完成彩礼的给付。因此,在确定诉讼当事人时,亦应当考虑习惯做法。

当然,各地区、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彩礼接收人以及对该笔款项如何使用,情况非常复杂,既有婚约当事人直接接收的,也有婚约当事人父母接收的;彩礼的去向也呈现不同样态,既有接收一方将彩礼作为嫁妆一部分返还的,也有全部返回给婚约当事人作为新家庭生活启动资金的,还有的由接收彩礼一方父母另作他用。

第二个案例中,婚约当事人一方的父母接收彩礼的,可视为与其子女的共同行为,在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将婚约一方及父母共同列为当事人,符合习惯,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据《人民法院报》

本期报纸需要付费才能阅读,请您去网站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