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法治报总第5776期
2024年2月7日
联系电话:024-22855977
公告
▲贾丽:根据法发【2004】5号文件之相关规定,依据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2执恢11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贾丽名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望云寺路103号3-7-2(建筑面积47.84平方米)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号:沈房权证沈河字第N020047757号)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生效。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董金秋:本院受理的(2023)辽0115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沈阳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2021)辽0115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通过网络抽取评估机构,由辽宁房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备案登记在你名下的位于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滨水路6-3B号2-4-1房产进行评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房信评估(大)字【2024】第SF005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评估价格21.85万元)及(2023)辽0115执恢4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房产估价报告有异议,须于报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并提交书面材料,逾期未申请,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特此公告。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送达判决书
▲辽宁省开禧石材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曲国强、冯德英:本院受理原告常宁诉辽宁省开禧石材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曲国强、冯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辽0102民初1070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辽0102民初10706号民事判决书。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韩立明:本院立案的原告润佳物业服务(沈阳)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辽0302民初217号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韩立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润佳物业服务(沈阳)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3,077.66元、电梯费1,326.72元,合计4,404.38元;二、驳回润佳物业服务(沈阳)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生效。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田继飞:本院受理原告马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辽0105民初133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08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姚光磊:本院受理原告吴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辽0105民初166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送达开庭传票
▲吕丽洁:本院受理原告白秀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解卫:本院受理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解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辽0103民初2738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诉裁庭(11楼1108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薛志艳:本院受理原告宿吉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立即给付欠款1144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11445元为基准,自2021年2月7日按照一年期LPR(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诉讼费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开庭时间定于答辩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速裁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联系电话0412-2696566、2696554。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更正
▲本院于2023年9月7日在辽宁法治报发布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杨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因主文内容有误,现“房屋所有权”更正为“房屋所有权证”特此更正。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