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退休人员另缴社保15年,能领两份养老金?

辽宁老年报 2026年03月24日

杨小丽(化名)原是某小学的职工,自2005年7月开始在N县领取机关养老保险待遇。2009年10月至2024年12月,杨小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A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处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24年12月2日,杨小丽向A市社保中心申领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A市社保中心同日受理后,发现杨小丽不符合申领条件,于2024年12月3日作出《不予办理业务告知书》,终止办理其申请。随后A市社保中心向杨小丽退还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56394.77元。杨小丽收到后,向A市社保中心提交《全额退保申请书》,申请退回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84952.16元。A市社保中心向杨小丽作出《关于申请全额清退社会保险费的告知书》,认为杨小丽申请全额清退社会保险费的诉求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受理。

杨小丽对该告知书不服,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A市社保中心告知其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决驳回杨小丽的诉讼请求。杨小丽不服,提起上诉。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杨小丽已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条件。对于进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管是单位缴纳还是个人缴纳,均无规定可以退还。A市社保中心终止杨小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退还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无不当。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