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赵某是母女关系,赵某与曹某是恋人关系。2013年12月与2021年12月,母亲李某分别出资购买了某新城以及某公寓房屋各一套,均登记在女儿赵某名下。
赵某随后分别向母亲出具两份欠条,内容为向母亲李某借款98万元,用于购买某新城房屋;借款305万元,用于购买某公寓房屋。
2022年6月,赵某将上述某新城房产以311万元对外出售,随后向男友曹某转账282.4万元。曹某于同年12月用上述资金购买房屋一套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23年9月,赵某与曹某签订《赠与协议》,载明赵某自愿将282.4万元无偿赠与曹某,用于购买房屋等。后赵某与曹某因感情问题分手。
2024年7月,李某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撤销女儿赵某与曹某签订的《赠与协议》、判令曹某返还282.4万元。此案一审判决后,李某、曹某均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中院二审认为,本案无证据显示母亲李某两次为女儿赵某购房所出资403万元款项为赠与性质,赵某出具的两份欠条均具有借款合同法律特征,赵某在二审中也自认借款买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李某对赵某享有案涉403万元债权。
赵某和曹某签订《赠与协议》的时间为2023年9月,因而李某对赵某享有403万元债权形成时间早于282.4万元无偿赠与时间,鉴于赵某与曹某均没有财产足额偿还该债务,故赵某与曹某签订《赠与协议》的行为影响到李某的债权实现。
近日,合肥中院依法撤销赵某与曹某签订的《赠与协议》,撤销范围282.4万元,判令曹某向赵某返还购房款282.4万元。
据《浙江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