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六旬的老陈与王伯是相识多年的朋友。2019年,王伯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老陈求助,老陈先后向其转账共计59000元。2021年9月,老陈带着一张写明“今借到老陈人民币60000元”的借条来到王伯家。王伯在“今借人”处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此时,王伯的儿子小王正好在场,他顺手在借条正文下方、父亲签名上方的地方,也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不久后,王伯因病去世。
面对老陈的还款请求,小王认为其只是作为联系人在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协商未果,老陈将小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王伯与老陈之间的借款关系,有借条及转账记录为证,应予确认。法院注意到,小王签名位置并非位于借条边角等通常用于联系人或见证人的区域,而是紧邻借款人(其父亲)签名上方,且小王并未在签名前注明“联系人”“见证人”等任何身份。结合小王与王伯的父子关系,小王应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小王向老陈偿还借款59000元。据《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