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与妻子王丽婚后育有女儿李佳、儿子李浩(均为化名)。李平在购房时,因误以为需本地户口,便让户籍在当地的女儿李佳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购房款6万元由李平全额支付。此后,李平曾委托儿子李浩办理产权过户,因原合同买方为女儿李佳而未能成功。儿子李浩遂与卖方重新签订合同,将买方变更为自己,并将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未登记共有权人。
房屋购买后,李平夫妇与儿子李浩一家共同居住,且双方共同出资装修。母亲王丽因病去世后,案涉房屋被征收,因补偿款分配问题,李平、李佳与李浩协商未果,遂诉至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父亲李平认为房屋为一家四口共有,儿子李浩则声称房屋是父母赠与自己的婚房,应属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虽登记在李浩名下,但实际由父亲李平出资购买,儿子李浩无证据证明房屋是父母赠与的婚房,也无证据表明父母同意将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且房屋购买后由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故应认定为李平、王丽与李浩的家庭共有财产,而非李浩个人财产。
女儿李佳虽签订过初始购房合同,但未实际出资,购房目的是方便父母居住,故不认定为房屋共有权人。结合李平默认房屋登记在儿子李浩名下的事实及共同装修的行为,确定李平与王丽共同占1/2份额,李浩占1/2份额。
王丽去世后,其享有的1/4房屋份额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配偶李平、女儿李佳、儿子李浩平均分配。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遗产作出相应分配,各继承人分别取得对应款项,其中李平占1/3份额,李佳占1/12份额,李浩占7/12份额。
据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