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常听到“父债子偿”这样的说法。那么从法律角度看,父债是否一定要子偿呢?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纠纷。
2024年8月,李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自助小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额度30万元。合同还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3)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2025年5月,李某因意外死亡。某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之女李小某在继承李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李小某向法院提交了放弃继承声明书。
渑池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李某已死亡,李小某作为李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已书面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对李某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某银行的诉讼请求。据纵览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