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出借,别只留借条

辽宁老年报 2026年02月24日

王鹏与赵刚是老乡。因赵刚向王鹏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收据,后赵刚未按时还款,又出具了还款承诺。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赵刚仍未归还借款,故王鹏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赵刚向王鹏偿还16万元本金并支付利息。

原告王鹏诉称,赵刚曾挂靠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从事工程施工,并在经营过程中多次向其借款用于工程开支。2020年,赵刚再次向其借款,其汇款16万元。后赵刚又向其借款,其支付了4万元现金。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出借金额为20万元。赵刚出具了借据,此后又出具了还款承诺。到期后,赵刚仍未归还借款,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刚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

赵刚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本案中,结合王鹏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据、还款承诺及转账凭证,可以认定王鹏与赵刚就案涉16万元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但就王鹏主张的4万元现金部分,除借款合同、借据、还款承诺外,王鹏并未提交其他能够证明该4万元现金已实际交付赵刚的凭证,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该部分相关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王鹏可以提交新证据后另行主张。法院最终判决赵刚偿还王鹏16万元本金并支付利息。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据辽宁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