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河南省邓州市的李某和张某夫妇的儿子李某某因脑梗死留下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李某某的妻子程某经常与其发生矛盾,李某某便回到李某夫妇住所养病并居住,李某夫妇照顾儿子的生活起居。
为缓解儿子一家人的矛盾,2020年8月,李某夫妇以赠与的方式将唯一住房无偿、不附条件地赠与时年13岁的孙子小李,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并完成备案和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2021年,李某夫妇先后患脑梗死、心脏病等多种疾病,李某还留下后遗症,生活全靠71岁的老伴儿张某卖废品维持。为了让李某夫妇腾房,程某和小李多次到李某夫妇住所吵闹、打砸,对李某夫妇进行侮辱性谩骂,造成部分财物受损,并引起多次警情。无奈之下,李某夫妇将小李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撤销李某夫妇与小李之间的赠与合同;小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某夫妇赠与的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小李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近年来,不少老人绕过子女把自己的财产特别是房产直接赠送给孙辈,作为一种亲情的延续。与此同时,长辈与子辈或孙辈关于房产纠纷的案件呈多发趋势。
在现实生活中,孙辈得到房产后因生活琐事将老人“扫地出门”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么,老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吗?《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了任意撤销权,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撤销权。由此可见,上述法律规定为老人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赠与的房产提供了依据。但在此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法院即便为部分老人的财产权“撑腰”要回了房产,但对他们身心造成的伤害却是无法挽回的。
那么,在“财产祖传孙”的过程中,老人如何做才能既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又维护亲情呢?首先,如果老人权益遭受侵害,不能因“家丑不可外扬”而选择忍气吞声,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老人不宜过早分割自己的财产,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确定所遗留财产的分配问题,确保老人对财产的实时掌控。再次,如果确有必要处理房产,应当签订为老人设立居住权的协议,如老人可以在该房屋内居住直至百年归老,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把丑话说在前。最后,子孙要自觉传承中华孝道,感念父母养育之恩、感念长辈关爱之情。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家庭教育,注重孩子的感恩教育,培养孩子孝敬父母、孝敬长辈的良好品德。据《中国老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