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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酒后死亡,同饮者被判担责 2026年06月09日 

2024年3月,家住上海市静安区的张老先生赴奉贤区探望牌友,几位相交十五年的好友在其中一人家中聚餐。席间,老友们共饮一瓶白酒。餐后,张老先生在棋牌室门口摔倒,因急性硬膜下血肿不治身亡。女儿张女士认为父亲之死与老友们脱不了干系,直指朋友们的三大过错:未安全送父亲回家、醉酒未尽到看护责任、事发后延误两小时抢救。

被告的老友们连连喊冤,声称聚会时老张仅喝了三两酒,大家还多次劝其少喝,餐后老张自己执意要去棋牌室,结果不慎在棋牌室门口摔倒,事发后大家立刻拨打了120,没有延误救治。

法院审理后查明关键事实:张老先生聚会后确已酒醉,酒后与聚餐的朋友们相约在棋牌室打牌,于是朋友们骑电瓶车将老张送到了棋牌室门口,并非送其回家,而朋友实际上也不知道老张家的具体住址,在护送与照顾上存在轻微瑕疵;但所谓“延误两小时送医”不实,张老先生7点10分摔倒,8点15分便已抵达医院救治,符合路程耗时。此外,提前离场的67岁吴阿婆和未参与打牌的陈先生,因不在现场被排除责任。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柘林人民法庭副庭长戴劲松表示,作为同饮者,虽未强加劝酒甚至拼酒,但是在发现死者有点醉、走路已经不稳的情况下,作为组织者和同行者,应该要负起注意和照顾的义务。

法院最终认定,张老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未尽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三名同饮者,餐后想相约一起打牌,因未尽合理照顾与护送义务,存在轻微过错:组织者赵女士承担3%责任,另两名陪同者各承担1%,合计赔偿5%,三人共计赔偿17000元,其余仅陪同饮酒的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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