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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手机搭桥”方式参与电话诈骗被判刑 2026年04月21日 

近日,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手机搭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为获取每小时500元的报酬,肖某以他人名义办理电话卡8张实施“手机搭桥”诈骗,即利用两部手机,通过音频线、数据线连接或同时打开扬声器的方式,一部手机接通上游诈骗分子,另一部手机拨打诈骗对象的电话,让诈骗分子在掩盖诈骗电话真实归属地的情况下与受害人直接通话,实施诈骗。肖某先后使用其本人及他人名下的电话卡拨打诈骗电话105个,骗取被害人2万余元,其从中非法获利6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仍帮助他人拨打电话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肖某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并向被害人退赔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决定对被告人肖某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本案判决已生效。

蔡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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