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王老伯与女儿王女士将共同拥有的房屋出售,并用售房款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女儿王女士一人名下。购房后,王老伯便一直居住在里面。后来,王老伯与刘阿姨再婚,逐渐与女儿产生隔阂。2024年,王老伯听闻女儿欲出售这套房屋,遂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自己对这套房屋享有一半的产权。
审理中,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沟通,释法说理,王老伯表明了自己起诉的真实意图:“我打官司并不是为了要产权,而是担心自己和老伴儿以后没房子住啊。”看着父亲满是疲惫和焦虑的脸,王女士急忙向法官解释,自己从来没有真的想过要出售房子,之前打听行情只是随口问问,怎么也没想到会让父亲如此不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老伯与女儿王女士用出售共同共有房屋的售房款购买了这处房屋,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女儿王女士一人名下,是其对女儿的财产赠与,目的是尽量减少百年后财产处置的烦琐程序。
但是,王老伯除这套房屋之外,在本市并无其他住房,老人提出希望在房屋内颐养天年的想法,合情合理且合法,法院应当充分考虑。
最终,王老伯父女及刘阿姨达成调解协议,王女士同意在房屋上为王老伯及刘阿姨设立居住权,并相互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保障王老伯及刘阿姨今后养老的居住问题,彻底解决王老伯的后顾之忧。
王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