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王××(王老太),于2023年11月2日在上海市松江区立下遗嘱如下:本人百年之后,所有财产全部由大儿子刘×(老刘)一人继承(主要财产就是遵义路房产)。遗嘱执行人为刘×(老刘)。”这份由律师见证订立的遗嘱,却被法院判定无效,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故事?
一份遗嘱引发纠纷
2024年4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离奇的是,原告老刘与被继承人王老太毫无血缘关系,却凭一份遗嘱将老太的亲生子女和孙子告上法庭,要求独占全部遗产。
老刘称,王老太早年与前夫离婚,晚年与子女关系不睦,长期住在养老院,还患有骨髓炎。自己自幼学医,常在养老院门口给老人们看病,因给王老太治疗有效果,老人便认他做了干儿子,之后两人共同生活。
2023年11月2日,91岁的王老太在两名律师见证下订立遗嘱,明确去世后名下所有的财产均由老刘继承。一个多月后,王老太在家中摔伤,经医治无效后去世,老刘认为自己理应按遗嘱继承遗产。
王老太的孙子小林却提出了完全不同的说法。他称,奶奶晚年一直由父亲大林照料,2016年父亲身体不好,才将奶奶送进养老院,其间仍不定期探望,直到2019年父亲健康急剧恶化无法前往,后于2020年去世。处理完父亲的后事,自己去养老院想接手奶奶的养老事宜,却被告知奶奶已于2019年底被“干儿子”老刘以“去山东探亲”为由接走,之后便杳无音信。
“我多次加老刘微信,他都不通过。”小林还指出,王老太2014年曾立过公证遗嘱,明确将遵义路的房产留给自己,名下银行存款由子女法定继承。“奶奶有亲生子女和孙子,怎么会把遗产全给一个外人?”
此案主审法官徐莉也发现诸多疑点。遗嘱见证笔录和视频录像显示,王老太将老刘称为自己的大儿子,还称“小儿子大林于2023年刚去世,其他子女都不管自己,老大以前在国际(维和)部队工作,多年走过70多个国家,没有住房,所以(把遗产)都留给老大……”遗嘱见证律师也表示,老刘当时未告知他们并非母子关系。
庭审中,老刘却说,自己没参加过国际维和部队,也没去过70多个国家,王老太是从其他病人处听到的传言;之所以没有通过小林添加微信的请求,是因为使用微信不熟练;王老太到山东后手机就坏了,更换过号码,所以亲友联系不上。
实地调查揭穿谎言
为查清真相,徐莉和助理前往老人最后生活的地方展开实地调查。调查中,周边村民有的说老刘以前是军医,有的说他们和周边村民不怎么接触,具体情况不清楚。村民还提到,他们租的这套农村自建房,一年租金是5000元。
随后,徐莉去医院调取了王老太的抢救记录。2023年12月22日的病历显示:“患者已昏迷、呼吸困难六小时,六小时前家属发现呼之不应、口吐白沫、呼吸困难。”但医院上午10点54分才接到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11点05分到达,11点40分宣布死亡。“这意味着,老刘在发现王老太昏迷后,延迟了数小时才求救,严重耽误了抢救。”徐莉分析。
银行流水则暴露了更关键的证据。王老太每月有上万元养老金,去世前一年左右,她多年积攒的20余万元定期存款被陆续转成活期,办理业务的都是老刘。这些钱最终通过ATM机取走,每次取款金额都卡在ATM机取款上限,还常常连续数日分多笔操作。
面对证据,老刘改口称这些钱是王老太“赠与”的,却拿不出任何赠与证明;对于养老金的去向,他说“全给王老太买药了”,同样无法提供购药凭证。
“如果王老太要赠与老刘钱款,完全可以直接到柜台办理,不必到ATM机频繁取现。”徐莉指出,王老太有高额养老金,而老刘却无稳定收入,共同生活期间,老刘将王老太的存款支取殆尽,即使不算房产,老刘已从王老太身上获得诸多经济利益,难言纯粹的善意扶助。
更令人震惊的是,老刘在王老太去世后,既没通知其家属,也没办理后事,竟将骨灰撒在了山野,严重违背人伦情理。
法院判决遗嘱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王老太所立代书遗嘱虽形式合法,但老刘编造国际维和部队人设博取王老太的信任与同情,同时人为阻断王老太与家人联系,致其误以为子女、孙子对其不赡养、不关心,导致王老太立遗嘱存在动机错误。该动机错误因老刘欺诈产生,且在遗嘱订立的视频录像和见证笔录中表达,已构成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鉴于遗嘱需体现真实意愿,动机受欺诈污染则应认定非真实意思,故该代书遗嘱无效。
遗产处理方面,老刘对王老太的扶养是建立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之上,不构成合法的抗辩事由,亦不能因此分得遗产。王老太名下房产依公证遗嘱由小林继承;老刘所述获赠存款无证据,其取走的20余万元定期存款属遗产,因存款无有效遗嘱,由在世子女及小林法定继承,法院支持小林均分主张。
最终,法院驳回老刘全部诉请,判令其交还20余万元存款。老刘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判决后,长宁法院拟向养老院、为老太遗嘱做见证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制发司法建议,建议养老院完善老人外出、离院流程,防止老人被不明身份人员诱骗带离,同时加强与家属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老人的生活状况以及离院情形;建议律师事务所完善律师培训与管理,在遗嘱订立过程中,核实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亲属关系,对明显有违常理的行为提高警惕。
据《法治日报》
答疑解惑
问:我的儿子和儿媳离婚了,现在孩子归儿子抚养,但孩子母亲不给抚养费,而且将我们的所有联系方式都拉黑了,我们根本联系不上她。我们该怎么办?盘锦市读者 王瑞
答:你的儿子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子女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公告送达,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若对方拒绝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可以以子女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建议收集保留抚养费支付记录及双方关于抚养费的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等,证明对方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如对方在诉讼中仍拒绝支付或对方不到庭导致缺席判决,可以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抚养费的时效期间一般为二年。
问:我在公交车站等车回家时,遇到驾驶汽车的邻居,因他也要回家,我就免费乘坐了他的车。在车行驶到半路时,因他紧急刹车致我受伤,我花了上万元医药费。我可以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吗?
大连市读者 张琪
答:能否要求邻居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看邻居是否存在过错。首先,你是无偿搭乘时发生的人身损害。根据《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根据你的叙述和上述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减轻邻居的赔偿责任。如果你邻居在驾驶中存在超速驾驶、饮酒驾驶、接打电话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导致你受伤,那么就无须减轻其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比例需要综合考虑过错程度等因素去认定。此外,若邻居驾驶的机动车购买了相关保险,你所遭受的损失则应优先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邻居进行赔偿。
其次,若你在乘车时存在未系安全带等行为,则你也需要对自己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你可以根据上述分析与邻居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建议保留好事故视频、病历和治疗费用票据等相关证据,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和主张损失。
本栏目读者问题由“辽宁老年报法律维权服务团”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