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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管道堵塞反水致房屋受损 损失谁来赔? 2025年08月05日 

2024年4月,陈某回到其位于某小区22楼的家中发现,因卫生间便槽返水致房屋被污水浸泡,便联系物业公司进行管道排查疏通、现场打扫处理,后发现返水系21楼处的共用下水主管道内存在袜子等杂物堵塞了管道排水。

经多次与该楼栋业主及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陈某将堵塞点以上11户业主及物业公司起诉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中,除2户业主未答辩外,其余9户业主均辩称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辩称陈某自身应承担至少60%的责任。同时,经鉴定,陈某的房屋装修损失为3.5万余元,损失评估费7500元。

法院认为,本案系高层住宅公共下水管道被杂物堵塞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争议焦点为案涉堵塞点以上楼层11户业主及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及如何划分责任大小。

首先,案涉管道为该楼栋共用下水主管道,虽属物业公司日常维护、修缮、管理范围,但该管道并非需定期清淤的地面排污管,物业公司日常无法进入业主家中对管道进行逐户维护管理,客观上也无法预见管道是否堵塞或何时堵塞,其仅承担在接到业主报修后及时清理、恢复畅通的义务。本案发生的财产损失系相关业主日常不当使用下水管道造成,而非物业公司未尽到日常维修、养护、管理职责造成。陈某在联系物业公司后,该公司及时到达现场排查堵塞物、疏通管道,履行了一般物业管理义务,因此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案中,案涉下水管道被杂物堵塞系堵塞点以上楼层业主不当使用公共下水主管道所致,可以认定堵塞点以上楼层业主均有可能系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且该侵权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现无法确认堵塞下水道杂物的直接来源,亦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在无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应由使用该管道的堵塞点以上楼层业主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陈某亦系管道堵塞点以上楼层业主,其自身也有可能系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故应与其他11户共用管道的业主承担同等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据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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