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冯女士与田先生是夫妻,两人育有一子小田。为改善小田一家的居住状况,冯女士向张先生借款115万元用于给小田支付购房首付款及偿还贷款。冯女士以个人名义向张先生出具了借条,且借款转账、出具借条等均由其一人操作。丈夫田先生对此不知情,也未在借条上以借款人名义签字。
因冯女士未能如约还款,多次索要无果后,张先生将冯女士和田先生以及儿子小田、儿媳小孙诉至法院,要求4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张先生认为,冯女士借款是为其与田先生之子小田购房,因此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田先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小田一家实际使用了该笔借款购房及偿还贷款,因此,小田及其妻小孙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冯女士认可前述借款,并表明系其个人借款。田先生表示对借款不知情,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与自己无关,且两人财务分离,自己没有还款的义务。小田及其妻小孙则认为,借款系母亲冯女士个人所借,两人不是借款人,也不清楚款项来源,不应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先生与冯女士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被告冯女士未依约还款,原告张先生要求冯女士偿还本金及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田先生未在借条上以借款人名义签字,也未对借款进行事后追认,且案涉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张先生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冯女士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此外,田先生主张其与冯女士财务都是分离的。综上,法院认定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田先生不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小田与其妻小孙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法院认为,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小田及小孙达成借款合意,小田及小孙亦未认可该借款或同意偿还该借款,因此小田及小孙无需偿还该借款。
据此,法院判决冯女士个人对张先生承担还款责任。目前判决已生效。据《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