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无偿帮助超市整理购物篮,不慎将顾客撞倒受伤,谁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老人王某某系某超市附近居民,常到超市购物和乘凉,其间,多次义务收纳和整理超市内四处放置的购物篮。2023年8月,王某某在收纳、堆码、推行超市购物篮过程中,不慎将正在收银台处弯腰装东西的张某某撞倒致其九级伤残。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某将王某某和某超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1.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帮助超市收纳、堆码购物篮,并非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亦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该行为系有利于超市的行为,且超市并未明确拒绝王某某的帮工行为,故王某某的行为具有无偿帮助的性质,王某某与某超市之间构成义务帮工关系。王某某推行购物篮撞伤张某某,系张某某无法预知的行为,且王某某推行的购物篮并未在张某某的视线范围内,超出了张某某的注意义务,因此,张某某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王某某推行购物篮撞伤张某某的行为,系其未尽足够的注意义务,并非故意,也无重大过失,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王某某在义务帮工活动中对张某某造成的损害,应由被帮工人某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某超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刘洋 唐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