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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理财经理违规推荐的基金亏损后,能获赔吗? 2025年04月01日 

在某银行理财经理的推介下,一位孤寡老人多次投资非该银行代销的私募基金,然而,最后一笔投资100万元,仅收回4000多元。

陆某自2014年至2019年6月在上海市某银行担任理财经理。葛某系孤寡老人。自2014年起,经陆某推介,葛某多次购买某银行自销或代销的理财产品。

2017年8月,陆某向葛某推介由该银行分行作为托管人的“某票据投资私募基金”,告知该私募基金由该银行分行监管。8月24日14时41分,时年76岁的葛某在某银行处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E盾证书短信验证)及个人投资理财服务短信业务,转账日累计限额200万元。葛某第一次投资200万元,收回本金及收益(约年化6.5%),第二次投资2笔100万元,收回本金及收益(约年化7.5%),第三次投资100万元,收回本金及收益(约年化7.5%)。2018年11月29日,葛某又一次购买该私募基金100万元,后因该基金管理人将非法募集资金用于私募基金申报用途之外的股权投资等项目,致经营亏损,相关实控人等被认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葛某这笔投资仅收回4315.07元。

相关刑事案件查明,2016年2月至2019年3月,陆某在担任某银行理财经理期间,向客户宣传该私募基金,介绍20多名客户(大部分为50~70岁)签订相关基金合同,并从中获取好处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2年10月,监管机构认定陆某违规私自推介销售私募基金,某银行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陆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某银行时任行长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银行赔偿其投资款损失100万元及利息损失。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葛某损失的直接原因系陆某等相关人员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某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过错行为为陆某提供了便利,葛某自身亦存在过错,法院据此酌定某银行就葛某投资亏损的40%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老年金融消费者应当树立理性投资理念,不盲目听信销售人员的口头介绍和承诺,必要时寻求家人、朋友的帮助,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据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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