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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参加保健品店活动猝死,店家是否应担责? 2025年03月25日 

2023年6月的一天,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某保健品店举办店庆活动,郭大爷作为资深顾客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现场,并将在当天的健康讲座中向参加人员分享近年来在该保健品店消费的心得和感受。

尽管活动场内开着空调,但店庆当天气温较高,参与人数多且多为老年人,现场空气流通不畅。上午8时左右,郭大爷突然倒地不醒,周围人见状,对其采取了心肺复苏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赶到后,郭大爷经抢救无效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郭大爷直接死亡原因为猝死。

郭大爷的家属认为,郭大爷正是受到保健品店的邀请参加活动,才会诱发疾病导致猝死,该保健品店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是,郭大爷的家属将该保健品店起诉至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要求保健品店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25万余元。

郭大爷的家属称,郭大爷系在参加店庆的过程中猝死,保健品店作为活动组织者,没有配备专业医务人员加以保障,加之现场环境差、空气不流通,才导致事故发生,应当对郭大爷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保健品店则辩称,郭大爷自身患有心血管病等多种疾病,此次事故系自身疾病发作猝死,并且店员在事发后积极采取了抢救措施,不存在怠于抢救的情况,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大爷生前患有心血管疾病等多种基础性疾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自身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宜参加宣讲活动。其在保健品店店庆现场无外力作用下突然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直接死亡原因为猝死,即因自身身体健康突发疾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事发时,现场工作人员采取了心肺复苏等施救措施,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因此,法院认为被告进行了常规的施救,履行了及时抢救义务。但鉴于事发时现场因气温较高、空气流通不畅,现场环境对郭大爷的死亡起到了一定的诱发作用。而被告作为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和店铺的经营者,对郭大爷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人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原则,承担一定的责任。

基于上述情形,法院酌定某保健品店赔偿郭大爷家属死亡损失1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据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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