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覃某生前与大女儿共有一套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覃某和大女儿,两人共同共有。
2009年,覃某至公证处设立公证遗嘱一份,内容为:“我与大女儿名下的302室房屋,我自愿将该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在我去世后全部遗留给我的大女儿。”
2017年,覃某又书写了一份自书遗嘱,内容为:“我现与大女儿同住,302室房屋我与大女儿都有名字,如出售房屋,按法律规定,我应有50%权利。但我年事已高,为免两个女儿因继承问题产生矛盾,我的50%由两个女儿各分25%。”
2022年3月,覃某过世。两个女儿对于如何分割母亲的遗产无法协商一致,遂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大女儿认为,按照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优先,房产份额应按照2009年公证遗嘱即“属于母亲的份额全部由大女儿继承”的内容处理。
小女儿则认为,母亲于2022年过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生效,应当按照其中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故应适用母亲2017年的自书遗嘱,按照“属于母亲的份额由两个女儿平分”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关于遗嘱的效力,原则上应根据立遗嘱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判定。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和被继承人死亡,是遗嘱生效的两个要件。遗嘱虽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但其系单方法律行为,其核心是保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因此,根据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认定遗嘱的效力能够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本案涉及的两份遗嘱均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1985年施行的《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应当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本案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多份遗嘱,2009年所立的是公证遗嘱,2017年所立的是自书遗嘱,故本案适用2009年公证遗嘱进行分割。
最终,法院判决按照2009年公证遗嘱的内容,母亲的房产份额归大女儿单独所有。
据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