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儿去世后,老人因病生活难以自理,两个继子都拒绝赡养。继子是否该承担养老责任?老人晚年该靠谁?
继子女对继父母,究竟有没有赡养义务?
山东省烟台市的王某跟前夫生了两个儿子,分别是孙某策、孙某洞,前夫去世后,王某又与张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
2018年7月,王某去世。张某因确诊帕金森病,于2022年3月至2023年8月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产生了大量的医疗费用且生活自理困难。
张某多次向两个继子孙某策、孙某洞索要赡养费、医疗费,却始终没有谈拢。张某继而将两个继子起诉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赡养费、医疗费等费用。
张某说,他跟老伴儿王某共同生活,把两个继子抚养长大。孙某策和孙某洞则辩称,他们从未跟张某共同生活过,张某也没有尽过抚养义务,因此他们不应该对张某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依据抚养事实不同,一人免责一人担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父母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是父母再婚后,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未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无权要求继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本案中,张某跟王某于1995年8月29日登记结婚,孙某策时年17周岁,张某没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时间孙某策仍在上学接受教育,因此能够认定张某对孙某策未履行抚养教育义务,不能认定孙某策与张某之间形成继父子关系,故孙某策对张某无须承担赡养义务。
而孙某洞在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时已满13周岁未到14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孙某洞虽主张已不上学,但没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独立生活(未与张某共同居住,且本人收入作为其生活来源)。并且,孙某洞户籍与张某系于同一户内,因此可以认定孙某洞与张某之间形成继父子关系,应对张某承担部分赡养义务。
经法院判决,孙某洞支付张某已产生的医疗费、养老机构服务费5218元,每年支付赡养费57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据CCTV《今日说法》